催收那些事儿丨上海宝库1号会成为老赖隐匿财产的“安全之处”吗?
作者: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 许建添 律师
什么是宝库1号?
3月6日,上海中心宝库1号首次亮相之后,各路媒体便争相报道,便在上海甚至全国掀起了一波看库、选库的热潮,热度不亚于近期的房地产市场。
宝库1号是中国首个第三方私人保管箱,位于上海中心地下5层,深达地下25米。在宝库1号外围,有着X光检测仪、金属探测门、掌纹仪、人体扫描仪等多重门禁系统;而在宝库内部,高清视频实时监控、24小时人员监控、电子无线巡更器、安保人员设备定位等全方位全细节监测保护更加严密。安防系数甚至超过银行金库,是迄今世界除美国本土外唯一获得美国UL权威认证的保管机构,堪称国内最安全的保管设施。
笔者没有投资头脑,也没有宝贝要放到宝库1号里面保管,但笔者作为专业的银行律师,却担心:如果被执行人购买了宝库1号的保管箱,或者租用了宝库1号的保管箱,用于储藏财物,法院能执行吗?
宝库1号的保管箱是否具有财产属性从而可供强制执行?
据宝库1号的相关广告介绍,宝库1号的私人保管箱,可联名,可转让,可传承!而据近日媒体报道的信息,保管箱的价格从去年至今已经涨了超过50%,涨幅已经高于房价。从这些报道的消息中,宝库1号的保管箱不仅可以用来储藏珍贵财物,而保管箱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从媒体披露的信息中,笔者尚无法推断出宝库1号私人保管箱的购买者将获得何种形式的权利凭证(比如,是合同还是产证?),笔者亦未到宝库1号现场咨询相关信息,但笔者认为,宝库1号既然提供的是私人保管箱服务,其出售给消费者的应该是保管箱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而且从媒体报道可知晓,消费者成功购买宝库1号保管箱后,可享受15年的尊贵服务体验。因此,笔者认为,宝库1号向消费者提供的仍然是保管服务,相当于向消费者出租保管箱,服务期限是15年。
在保管箱“可联名、可转让、可传承”的情况下,保管箱又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特别是当被执行人在宝库1号购买的保管箱服务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否将宝库1号的保管箱剩余服务期进行评估、拍卖?笔者认为,虽然法律与司法解释均未作出相关规定,但是如果被执行人在宝库1号的保管箱剩余服务期能够产生经济价值,理论上人民法院应当可以强制执行。但随之而来可能会产生法院应当如何执行的问题,比如是通过评估拍卖,还是直接折价退费?
宝库1号的保管箱所储藏的财物能否被强制执行?
尽管媒体把宝库1号的保管箱说得多么有情感价值、创新价值、文化价值或其他价值,但保管箱最基本的功能就是用来储藏财物并保证财物安全。那么,如果被执行人将其名下的财物储藏在宝库1号的保管箱里,人民法院能强制执行吗?笔者认为,虽然现有法律法规对于人民法院是否可以针对银行或第三方私人保管箱采取查询、扣押等强制措施没有明确规定,但也可从已有规定中得出肯定结论。
在法律层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因此,如果被执行人将财产储藏在宝库1号的保管箱,人民法院应当有权搜查。
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0条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搜查。第31条又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物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因此,宝库1号的保管箱作为财产隐匿地,人民法院理应有权依法搜查,宝库1号应当予以协助。被执行人存放在宝库1号保管箱内的物品虽不为人知,但其却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因此其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合理合法。但是,现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关于人民法院对保管箱等特殊的储藏财物之地应如何进行搜查或执行,缺乏操作细则。比如,将来如果第三方私人保管箱像银行网点一样遍布全国,人民法院应当如何查询或搜查被执行人的保管箱?又如,即使被执行人租赁或购买了保管箱,人民法院能否强制破箱?所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破箱之后,对保管箱里不具有变现价值或超出执行标的金额的财物应当如何处理?这些都缺乏规定。即使实践中常见的银行保管箱,人民法院也因为缺乏相关规定或操作细则而极少强制执行。
综上,笔者悲观地认为,对于宝库1号第三方私人保管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概率会比较小,执行的难度也会比较高。如果作为老赖隐匿财产的场所,好像还真的挺“安全”。想到这里,笔者不禁想知道最近抢着购买宝库1号的消费者当中是不是就有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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