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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促飞灰监管完善,检测报告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芜湖生态 芜湖生态协会 2023-09-10

摘要

      今天上午,由芜湖生态对福建省某市生态环境局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正式开庭审理。2020年11月24日,为了从法律政策上更为清晰的探究危废处置信息(飞灰属于危废)是否属于环境监管信息,芜湖生态在向福建省某市生态环境局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部分)失败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理论,探究飞灰联单和检测信息公开的合法性问题。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受理本案,2021年2月3日上午通过视频庭审方式开庭审理,芜湖生态委托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2020年12月1日成功立案

相关背景


近年来,政策的倾向导致生活垃圾焚烧行业发展迅速、焚烧处理量逐年增加,焚烧量的增加必然导致飞灰量的增加。

垃圾焚烧飞灰是指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富含重金属及二噁英,被明确定性为“危险废物”。理论上来说,烟气管控的越严,飞灰毒性可能就越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对于飞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有准入性的要求,明确指出飞灰需要满足含水率、十二项重金属浸出物毒性和二噁英三类指标的要求才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

伴随着焚烧量的增加及监管政策的严格,飞灰毒性及体量也在逐年增加。但目前,飞灰主要以螯合固化填埋处理为主,资源化利用发展较滞后。因此,飞灰填埋过程的完善监管成为重中之重。

某填埋场内填埋的螯合固化的飞灰标签

部分飞灰填埋仍存在不达标、不规范等问题,环境隐患较突出。不管是政府官方发布的信息还是媒体报道都在暴露我们国家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置情况比较糟糕,飞灰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没有妥善处理,将给焚烧厂及填埋场周边带来较大的环境风险。

安徽某地填埋场飞灰填埋乱象,摄于2019年
探讨一:飞灰转移联单中的单位信息、联系方式属于隐私信息吗?

芜湖生态认为,“飞灰转移五联单”中,除了含有姓名、电话等信息之外,还含有危险废物转移量、转移去向等信息,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污染物的排放方式、排放量等情况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即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飞灰转移五联单”中有部分内容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不能公开,仍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区分处理后,将可以公开的信息提供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不仅仅是针对福建省,项目团队在进行广东、江苏、浙江等省份相关信息申请时,部分生态环境部门直接提供了相关信息,并未表示涉及隐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如果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的,要举证证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且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经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并需要举证证明履行了告知和说明义务。

探讨二:飞灰检测报告是否属于生态环境部门应该掌握的政府信息?

存在部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目前没有强制性规范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获取或者保管飞灰检测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没有相应的监测性监测义务。芜湖生态认为,根据飞灰监管有关政策规定,“飞灰检测报告”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应当持有的政府信息。

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等政策规定,飞灰经处理后应当经检测满足标准要求,需要经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否则应当进入危险废物专用处置场所,这其中涉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过程。因此,飞灰检测报告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能够获取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项目团队观察发现部分生态环境部门在官网公开飞灰检测报告,对于类似的信息公开申请,部分生态环境部门直接提供了相关信息,这都是比较好的实践。

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第二条规定,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本级及下级完成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包括(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二)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原因;(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年度报告。因此,即使福建省某市生态环境局没有做监督性监测,也应当说明理由,要求协会向企业申请是错误的。这种由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的监督性监测获取的“飞灰检测报告”,也属于政府信息。如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有做监督性监测,也应当说明理由,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时,要求申请人向企业申请缺乏依据。


提起行政诉讼探讨该问题的初衷


飞灰转运、检测、去处等处置信息公开较少,公众难以监督。2018年5月,芜湖生态观察了各省市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生态环境部门官网,发现全国仅22座(2018年,全国焚烧厂总数约为359座)焚烧厂公开了飞灰处置信息。2018年7月至9月,根据观察情况,项目人员向全国258个生态环境部门寄出履职申请,申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已运行垃圾焚烧厂公开飞灰监测报告和去处信息,结果仅促成约150座的垃圾焚烧厂被要求公开或将要公开飞灰处置信息。详见《从6%到45%,垃圾焚烧厂飞灰信息公开依旧需要加大力度》

在飞灰处置信息公开普遍较少的情况下,为了解福建省飞灰处置现状,2020年5月,芜湖生态向福建省21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了23座垃圾焚烧厂的飞灰处置信息,涉及飞灰转移联单、产生量、检测报告和去处四项信息,仅7座被完整获取。具体答复情况详见《信息公开在行动丨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情况信息公开简报》

飞灰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没有妥善处理,将给焚烧厂及填埋场周边带来较大的环境风险。种种发现可以看出,飞灰监管依然是垃圾焚烧行业监管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之一,信息不透明是造成飞灰监管不足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废水和废气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被广泛接受和执行,但固废监测存在一定的薄弱性。因此,项目团队坚持关注并推动飞灰信息公开,希望以此促进监管完善。

根据律师建议,目前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相关信息不便对外发布。今日庭审后,案件将于择日宣判。后续进展,芜湖生态将持续关注,切实推进飞灰监管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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