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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合规性逐年提升但仍存改进空间

芒果 芜湖生态协会
2024-09-09

摘要


2019年-2023年,项目团队持续对安徽省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情况进行观察和分析,曾经普遍存在评价结果公开滞后专栏设置缺失参评企业缺失等问题,通过寄送建议信、联系委员提交政策建议等方式,促进信用评价工作合规性提升


4年时间,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不断完善,评价时间不断提前,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官网设置专栏的数量逐年增多,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但评价名单还存在较大程度缺失同时,对比其他省份,对于评价名单的细化规定仍有待加强


1

背景


2013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牵头印发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1,明确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定义,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该办法颁发后,全国范围正式开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2,确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现代化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分。


环保诚信企业可以享受生态环境部门降低随机抽查频次、合理简化审批程序等政策优惠,同时可以享受银保监积极的信贷支持。而对于环保不良企业,生态环境部门会加强检查频次,银保监也会严格管控信贷的审批,同时还要承担差别电价、差别污水处理费等。


项目团队自2019年开始,坚持观察安徽省及各地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合规情况,对于疑似不合规情况向主管部门寄出建议信,同时,连续多年与两会代表委员合作,以两会提案建议的形式将政策建议带上两会。持续观察发现,近年来,安徽省不断有新的规范要求出台,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努力实现现代化的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2

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整体延后,仅芜湖达标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要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各省市可以自行规定评价时间。根据最新观察的2022年企业信用评价公开情况,如果按照每年4月底的时间节点,仅芜湖市做到了及时公开,其余地市均在2023年的下半年才公开了2022年的评价结果。


地级市名称

2022年评价结果公开时间

芜湖

2023/4/12

宣城

2023/6/15

马鞍山

2023/7/6

铜陵

2023/7/14

六安

2023/7/27

阜阳

2023/7/28

安庆

2023/8/4

池州

2023/8/11

合肥

2023/9/7

宿州

2023/9/13

滁州

2023/9/19

蚌埠

2023/10/9

淮北

2023/10/9

黄山

2023/10/12

亳州

2023/11/8

淮南

2023/12/15

安徽省厅

2023/9/27


表1|安徽省及16地市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公开时间统计情况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2 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3要求,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于10月底前将评价结果报送省厅,按照10月底最终评价期限,仍存在2个地市评价工作滞后,其中亳州市于11月8日公开评价结果,淮南市于12月15日公开评价结果。

图1|安徽省2022年度市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按时公开情况

观察发现,相对而言,2021年的信用评价滞后现象更加严重,2021年的信用评价工作理应在2022年完成并进行公示,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在2023年4月才公开了2021年的信用评价结果,淮南市2021年的评价结果在2023年3月才进行了公示,公开滞后情况十分严重。

图2|淮南市2021年度市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示


3

官网设置“信用评价”专栏数量逐年递增


2023年10月,项目团队观察发现,仅有5个地市(安庆、六安、黄山、滁州、宣城)生态环境局官网未设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专栏,相关信息需要通过网站搜索,零散呈现,不利于查询。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官网及其余11个地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均设置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专栏,对各企业评价结果、环境信用记录等各类信息进行汇集并集中公开,更方便查阅。


图3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设置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专栏


相较于前两年的观察结果,生态环境部门官网设置信息专栏数量逐年增多,2021年仅芜湖、阜阳2个地市生态环境局官网设置了专栏;2022年,新增5个地市设置专栏;2023年,再次新增4个地市设置专栏。设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专栏的地市逐年递增,不仅是项目团队多年倡导成效体现,也是安徽省逐渐构建现代化信用体系的重要一步。


4

76%罚款5万元以上的企业未被纳入信用评价


《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皖环函〔2019〕662号)4明确指出,纳入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系统的、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由于2022年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均在2023年进行评价,按要求应当将2022年度被处罚5万元以上的企业纳入评价名单,结合省级及市级环境信用评价公开情况,仅芜湖、合肥、马鞍山、淮南4个地市将上一年度被处罚5万以上企业全部纳入评价,其余12个地市共计413个企业在2022年被行政处罚5万元以上,但在信用评价名单中缺失312个,平均缺失比例高达76%,具体数量见表2。


地市

2022年被处5万元以上罚款企业数量

2022年被处5万元以上罚款企业未纳入信用评价数量

缺失比例

蚌埠

21

18

86%

安庆

33

29

88%

宿州

24

20

83%

淮北

54

42

78%

六安

22

16

73%

黄山

8

7

87%

滁州

67

59

88%

宣城

63

22

35%

池州

38

31

82%

铜陵

11

10

91%

亳州

36

26

72%

阜阳

35

32

89%


表2|2022年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企业未被纳入信用评价情况


针对以上问题,项目团队2023年2月将建议信寄送至生态环境部门,建议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明确2023年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将2022年被处以5万元及以上罚款的企业纳入信用评价工作,加强对企业信用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共建企业信用体系。


截止2024年3月底,收到芜湖、宿州、蚌埠3个地市答复,均采纳了项目团队的建议。同时,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5中,也重点提及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必须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图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通知


5

非生产经营性企业信用评价要求有待完善


在项目团队收到生态环境部门对建议信的答复中,提及了第三方环境检测单位、机动车检测单位和提供环保服务的三类非生产经营性企业暂不适用《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例如:答复称,某某企业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经核实,该企业非生产经营性质企业,按照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等4类21项评价指标要求,该企业暂不适用《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


对照江苏、浙江等省份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后发现,针对非生产经营性企业,江苏省和浙江省都出台了《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环保信用监管办法》,此外江苏省还制定了《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苏环规〔2012〕3号)。虽然非生产经营性企业不适用现有的《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但非生产经营性企业不应游离于环境信用评价之外,而应构建与之相匹配的评价办法,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图5|蚌埠市的答复中关于非生产经营性企业不适用的解释说明

虽然安徽省尚未出台针对非生产经营性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但在2023年12月出台了《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皖环发〔2023〕52号),明确了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的相关要求,比较可惜的是,该办法明确暂不适用于机动车检测单位,针对机动车检测公司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方法仍存在空缺。期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尽快出台针对性的要求。

图6|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6

展望


生态环境部门完善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进行差异化监管的基础,同时,向公众披露企业环境行为的实际表现,是构建生态环境领域社会治理体系的基石。此外,相关部门还可以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共同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应对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的不合理现象,推动现代化的信用体系建设。




参考资料:[1] 2013年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链接:https://www.mee.gov.cn/gkml/hbb/bwj/201401/t20140102_265940.htm[2] 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链接:https://www.mee.gov.cn/zcwj/zyygwj/202203/t20220330_973058.shtml[3] 2023年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2 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链接:https://sthjt.ah.gov.cn/ztzl/hbztzl/qyhjxypj/121527381.html[4] 2021年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 皖环函〔2019〕662号,链接:https://sthjt.ah.gov.cn/public/21691/119957661.html[5] 2024年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链接:https://sthjt.ah.gov.cn/ztzl/hbztzl/qyhjxypj/122183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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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太平洋环境组织、北京自然之友公益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阿拉善SEE江淮项目中心、阿拉善SEE江南项目中心、湖北省长江生态保护基金会等对我们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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