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合规性逐年提升但仍存改进空间
摘要
2019年-2023年,项目团队持续对安徽省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情况进行观察和分析,曾经普遍存在评价结果公开滞后、专栏设置缺失、参评企业缺失等问题,通过寄送建议信、联系委员提交政策建议等方式,促进信用评价工作合规性提升。
4年时间,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不断完善,评价时间不断提前,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官网设置专栏的数量逐年增多,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但评价名单还存在较大程度缺失,同时,对比其他省份,对于评价名单的细化规定仍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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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13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牵头印发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1,明确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定义,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该办法颁发后,全国范围正式开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2,确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现代化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分。
环保诚信企业可以享受生态环境部门降低随机抽查频次、合理简化审批程序等政策优惠,同时可以享受银保监积极的信贷支持。而对于环保不良企业,生态环境部门会加强检查频次,银保监也会严格管控信贷的审批,同时还要承担差别电价、差别污水处理费等。
项目团队自2019年开始,坚持观察安徽省及各地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合规情况,对于疑似不合规情况向主管部门寄出建议信,同时,连续多年与两会代表委员合作,以两会提案建议的形式将政策建议带上两会。持续观察发现,近年来,安徽省不断有新的规范要求出台,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努力实现现代化的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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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整体延后,仅芜湖达标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要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各省市可以自行规定评价时间。根据最新观察的2022年企业信用评价公开情况,如果按照每年4月底的时间节点,仅芜湖市做到了及时公开,其余地市均在2023年的下半年才公开了2022年的评价结果。
地级市名称 | 2022年评价结果公开时间 |
芜湖 | 2023/4/12 |
宣城 | 2023/6/15 |
马鞍山 | 2023/7/6 |
铜陵 | 2023/7/14 |
六安 | 2023/7/27 |
阜阳 | 2023/7/28 |
安庆 | 2023/8/4 |
池州 | 2023/8/11 |
合肥 | 2023/9/7 |
宿州 | 2023/9/13 |
滁州 | 2023/9/19 |
蚌埠 | 2023/10/9 |
淮北 | 2023/10/9 |
黄山 | 2023/10/12 |
亳州 | 2023/11/8 |
淮南 | 2023/12/15 |
安徽省厅 | 2023/9/27 |
表1|安徽省及16地市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公开时间统计情况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2 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3要求,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于10月底前将评价结果报送省厅,按照10月底最终评价期限,仍存在2个地市评价工作滞后,其中亳州市于11月8日公开评价结果,淮南市于12月15日公开评价结果。
图1|安徽省2022年度市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按时公开情况
观察发现,相对而言,2021年的信用评价滞后现象更加严重,2021年的信用评价工作理应在2022年完成并进行公示,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在2023年4月才公开了2021年的信用评价结果,淮南市2021年的评价结果在2023年3月才进行了公示,公开滞后情况十分严重。
图2|淮南市2021年度市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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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设置“信用评价”专栏数量逐年递增
2023年10月,项目团队观察发现,仅有5个地市(安庆、六安、黄山、滁州、宣城)生态环境局官网未设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专栏,相关信息需要通过网站搜索,零散呈现,不利于查询。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官网及其余11个地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均设置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专栏,对各企业评价结果、环境信用记录等各类信息进行汇集并集中公开,更方便查阅。
图3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设置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专栏
相较于前两年的观察结果,生态环境部门官网设置信息专栏数量逐年增多,2021年仅芜湖、阜阳2个地市生态环境局官网设置了专栏;2022年,新增5个地市设置专栏;2023年,再次新增4个地市设置专栏。设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专栏的地市逐年递增,不仅是项目团队多年倡导成效体现,也是安徽省逐渐构建现代化信用体系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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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罚款5万元以上的企业未被纳入信用评价
《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皖环函〔2019〕662号)4明确指出,纳入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系统的、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由于2022年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均在2023年进行评价,按要求应当将2022年度被处罚5万元以上的企业纳入评价名单,结合省级及市级环境信用评价公开情况,仅芜湖、合肥、马鞍山、淮南4个地市将上一年度被处罚5万以上企业全部纳入评价,其余12个地市共计413个企业在2022年被行政处罚5万元以上,但在信用评价名单中缺失312个,平均缺失比例高达76%,具体数量见表2。
地市 | 2022年被处5万元以上罚款企业数量 | 2022年被处5万元以上罚款企业未纳入信用评价数量 | 缺失比例 |
蚌埠 | 21 | 18 | 86% |
安庆 | 33 | 29 | 88% |
宿州 | 24 | 20 | 83% |
淮北 | 54 | 42 | 78% |
六安 | 22 | 16 | 73% |
黄山 | 8 | 7 | 87% |
滁州 | 67 | 59 | 88% |
宣城 | 63 | 22 | 35% |
池州 | 38 | 31 | 82% |
铜陵 | 11 | 10 | 91% |
亳州 | 36 | 26 | 72% |
阜阳 | 35 | 32 | 89% |
表2|2022年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企业未被纳入信用评价情况
针对以上问题,项目团队2023年2月将建议信寄送至生态环境部门,建议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明确2023年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将2022年被处以5万元及以上罚款的企业纳入信用评价工作,加强对企业信用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共建企业信用体系。
截止2024年3月底,收到芜湖、宿州、蚌埠3个地市答复,均采纳了项目团队的建议。同时,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5中,也重点提及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必须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图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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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生产经营性企业信用评价要求有待完善
在项目团队收到生态环境部门对建议信的答复中,提及了第三方环境检测单位、机动车检测单位和提供环保服务的三类非生产经营性企业暂不适用《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例如:答复称,某某企业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经核实,该企业非生产经营性质企业,按照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等4类21项评价指标要求,该企业暂不适用《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
对照江苏、浙江等省份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后发现,针对非生产经营性企业,江苏省和浙江省都出台了《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环保信用监管办法》,此外江苏省还制定了《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苏环规〔2012〕3号)。虽然非生产经营性企业不适用现有的《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但非生产经营性企业不应游离于环境信用评价之外,而应构建与之相匹配的评价办法,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图5|蚌埠市的答复中关于非生产经营性企业不适用的解释说明
虽然安徽省尚未出台针对非生产经营性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但在2023年12月出台了《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皖环发〔2023〕52号),明确了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的相关要求,比较可惜的是,该办法明确暂不适用于机动车检测单位,针对机动车检测公司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方法仍存在空缺。期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尽快出台针对性的要求。
图6|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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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
生态环境部门完善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进行差异化监管的基础,同时,向公众披露企业环境行为的实际表现,是构建生态环境领域社会治理体系的基石。此外,相关部门还可以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共同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应对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的不合理现象,推动现代化的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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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太平洋环境组织、北京自然之友公益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阿拉善SEE江淮项目中心、阿拉善SEE江南项目中心、湖北省长江生态保护基金会等对我们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