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国家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司长张万峰:确保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实现地理信息最大限度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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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经习近平主席签署第六十七号主席令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新的里程碑,开启了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新篇章,必将引领我国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改革发展踏上新征程。
6月底,GIS圈专访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司长张万峰,解读新《测绘法》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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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数码北方总部总经理范铀(右)代表GIS圈专访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司长张万峰(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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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测绘法经历了1992年12月28日出台、2002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的三个阶段,分别是什么契机推动了三个版本的测绘法出台,也就是说,三版测绘法的各自产生背景是什么?
张万峰:谈到这个问题,使我回想到上个世纪90年代初制定《测绘法》时的一些背景情况。记得那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处在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阶段,对于政府部门提出由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几百家测绘生产单位均为事业单位,隶属于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生产任务以指令性计划为主,初步实现测绘生产单位从单纯依靠事业费和指令性计划向拓展测绘服务领域、增强自身活力的转变。在这样的背景下,迫切需要一部法律规范测绘活动,1992年12月28日制定了首部《测绘法》,将测绘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到了21世纪初期,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测绘市场基本形成并初具规模,事业单位向企业化转变,测绘单位逐步走向市场,形成自我发展的实体。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一些亟待法律规范的问题,同时对测绘行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也成为必然的选择,需要一部强化行政管理的法律来规范测绘活动,所以2002年8月29日出台了修订后《测绘法》。
近十几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发展和技术进步,测绘领域从传统测绘技术时代跨越到现代测绘技术时代,从定向的服务模式跨越到全方位的服务模式,从传统测绘成果跨越到数字化测绘成果,从传统测绘成果提供方式跨越到地理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应用,测绘行业的构成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地理信息产业迅猛崛起,已经发展成为战略新兴产业,成为国家新的经济增长点。地理信息走向社会,走向百姓生活,走向方方面面。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些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如:高新技术应用和地理信息网络化服务对地理信安全提出挑战;卫星导航基准站存在无序建设、统筹不够,带来安全隐患等;地理国情不断发生变化,需要建立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机制;市场无序竞争和失信行为依然存在;国家的改革发展需要更加强有力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等。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今年4月27日修订出台了新《测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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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测绘法的修订经历了哪些过程,大概有哪些阶段?
张万峰:《测绘法》修订自2011年启动,历时7年。2012年至2014年,《测绘法》修订连续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对《测绘法》执行情况进行了总结梳理,对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执行情况进行了分析,开展广泛调研,收集、整理、编辑修订参考资料,开展了专题研究,征求了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召开了修订的论证会、座谈会等,形成了草案后上报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各地方的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赴多地进行专题调研,经反复修改完善草案后,2016年3月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7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测绘法(修订草案)》。8月13日,经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提请审议《测绘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2016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测绘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后,调研、座谈、讨论、修改、审议紧锣密鼓地进行,全国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赴多地和多个单位进行调研,结合人大常委审议意见对草案逐条研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多次讨论审议会,反复修改完善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今年4月下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于4月27日经表决获高票通过,当天习近平主席签署第六十七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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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修订内容产生了不少变化,能否简要概括一下其中的重大变动与亮点?
张万峰:一是突出了“保安全”的主线,切实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加强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新《测绘法》针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应用中的安全隐患,明确了管理职责,建立了基准站建设备案制度,对基准站的运行维护、安全标准和规范指导等作出了规定,同时要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增设“监督管理”专章,规定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建立涉密地理信息生产、利用情况登记保存制度,明确监督检查职责等。
二是突出了“强服务”的理念,为事业改革创新发展保驾护航。新《测绘法》建立了地理国情监测制度,规范和促进地理国情监测工作,为国家发展提供服务。新《测绘法》要求加强不动产测绘管理,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做好测绘保障。明确建立应急测绘保障制度,要求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加强遥感监测、导航定位,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一步强化测绘成果的公共服务。
三是突出了“严监管”的举措,推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放管服”改革。新《测绘法》加强了基准站服务监管,建立了资质单位信用管理制度,规定了随机抽查制度及行政强制措施,强化法律责任。同时,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取消基础测绘规划备案,取消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下放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是突出了“促发展”的动力,激发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动力,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新《测绘法》充实了相关内容,一是规定测绘成果按照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原则定密并及时调整、公布,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二是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三是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四是推动军民融合,促进测绘成果应用。五是明确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各项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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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测绘法中,首次提到了地理信息安全,这与测绘法中的信息共享是否有冲突?怎么把握其中的尺度,既做到通过信息共享实现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又能保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
张万峰: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促进地理信息成果共享和应用是大局的需要,也是各方所期盼的。这次测绘法的修订,对成果的开放共享也作出了一些重要的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渠道,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同时,要求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的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在法律上,从开放共享方面作出了非常系统、非常具体的规定,确保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能够及时公开、及时使用。
对于如何处理好地理信息安全和共享的相互关系问题,总的原则是在确保国家秘密地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地理信息最大限度地共享。在新《测绘法》中,对如何确保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要求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要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地理信息生产、利用单位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Q
5、在新测绘法中,对企业甚至产业来说,带来了什么机遇?增加或强调了哪些责任?
张万峰:首先,新《测绘法》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引导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比如:国家鼓励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动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支持开发各类地理信息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推广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术和设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其次,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比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将其信用信息予以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测绘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测绘单位资质等级作出要求,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上述这些规定,都是给企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市场环境的法律措施。同时,新《测绘法》也增加了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有许多条款都是对测绘地理信息单位的要求,希望企业要认真学习新《测绘法》,掌握其内容,尊法学法用法守法,不要出现违法问题,出现违法问题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Q
6、新测绘法已于7月1日正式施行,具体有哪些措施或方法可以更好的使新测绘法得到贯彻落实?
张万峰: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新《测绘法》已经颁布,已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测绘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已经印发了《关于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对此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一是要求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行业单位要组织开展学习新《测绘法 》的活动,全国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者都要认真学习新《测绘法》,准确把握新《测绘法》的内容。二是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新《测绘法》,增强全社会的测绘地理信息法治意识。三是完善配套法规规章、严格执法和自觉守法,将法律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