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散】关于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昨日(11月14日)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为掌握全国土地利用变化情况,部决定开展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
以下为有关事项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有关司局:
为掌握全国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和《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部决定开展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面掌握全国31个省(区、市)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持续更新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有力支撑自然资源“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平稳运行,不断夯实“以图管地”工作基础,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开展2018年度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工作,全面掌握我国城市、建制镇和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状况基础信息,推进城乡一体化管理,支撑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开展各省(区、市)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评价分析,提升土地参与宏观调控能力,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实现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在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自然资源执法督察等相关工作中的“一查多用”,促进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进一步落到实地。
二、总体要求
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继续坚持国家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地方实地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坚持省级全面检查与国家抽样核查的分级质量控制体系,坚持现状调查与管理信息套合标注分阶段推进的工作程序。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共同责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与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统筹部署调查任务,督促协调工作进度,对调查质量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解决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调查工作的时效性负责。
各职能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保障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时完成。各地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责任到人,考核到位。
(二)健全质控体系,严把成果质量。各地要加强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把关,建立健全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全面检查和验收的三级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其中,县级对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对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
各省上报相关表格应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纸质表格须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部将以省为单位,对所有变更图斑进行内业抽查,并组织开展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和拆除图斑“互联网+”外业抽查,各省错误图斑的数量比例不大于10%为合格。
对核查发现问题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图斑,将移交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处置。对弄虚作假的地方,将全国通报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同时,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将继续全面开展监测变更图斑“互联网+”举证工作。各地要认真组织做好监测及变更图斑调查举证工作,总结近年来土地调查中积累的好做法,以日常变更为基础,加强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落实队伍和经费。
(三)强化分析评价,拓展成果应用。各地要利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和遥感监测成果,结合本省域土地管理相关业务和经济社会发展数据,重点围绕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依法依规用地形势等,认真开展土地利用与管理情况分析,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不断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有序开发利用。
三、组织方式
(一)国家层面。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总牵头,负责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实施、省级成果抽查、国家级数据汇总、工作报告起草等。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负责临时用地图斑核查标准制定。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负责组织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涉及的管理信息套合标注和分类确认,组织指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负责工矿废弃地复垦、土地整治等项目涉及的管理信息套合标注及在采矿权范围内因采矿造成损毁确实无法恢复土地的分类确认。
耕地保护监督司负责指导设施农用地图斑核查、永久基本农田汇总信息政策性复核。执法局配合拟定已拆除图斑核查标准。
总督察办、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负责做好自然资源督察与变更调查的成果衔接。
(二)地方层面。各地应参照国家组织模式,健全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机制,认真组织调查、规划、耕保、利用以及执法部门共同参与,通力配合,扎实做好本地区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
四、从严把握重要地类变更
(一)建设用地等相关地类变更。对遥感监测图斑中实地发生建设的,按照实地情况变更为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或按临时用地标注。
对经实地调查现场已拆除并恢复原地类的监测图斑,以及土地整治实施推填土的监测图斑,维持原地类不做变更。
对2018年度遥感影像未反映的新增建设用地变化地块,除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并在部监管平台备案的,暂不纳入本年度变更。
对于遥感监测图斑拟变更为设施农用地、按临时用地上图或实地拆除的,必须经省级自然资源耕保、利用或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上报认定。
对地方解释为拆除图斑、路基未确定的道路图斑、遥感监测推填土图斑和核查通过的临时用地图斑,部将开展持续监测。
(二)新增耕地及耕地内部地类变更。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以及符合《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15号)要求、且验收合格的各级各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技术规程认定的新增耕地,方可进行变更,并于2018年全部变更。
地方应加强对“土地整理田坎等新增耕地”变更审查,确属新增耕地的,应准确核定新增耕地面积,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出具省级审核同意意见后报部。
严禁将土地整治项目区外的新增耕地,标注为“整理田坎沟渠等小于上图面积难以按图斑表示的新增耕地”。原则上不得将水田变更为水浇地或旱地、不得将水浇地变更为旱地。经土地整治实施地类改造,旱地变更为水浇地或水田,水浇地变更为水田的,需在项目验收后方可变更。
除生态退耕或其他依法调整的外,不得将耕地调整为其他农用地;对确属实地变化且耕作层未破坏的,按照《关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增加可调整地类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9号),以可调整地类进行变更。
(三)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等地类变更。原则上不得将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对确实因长期环境变迁、采矿损毁等因素所致的地类变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全面核实,专报部审查通过后,方可纳入年度变更调查。
对2018年因洪水、泥石流、台风等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的,应按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实地调查其位置、范围和地类,收集相关媒体受灾情况报道,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
对人为撂荒的耕地,以及虽受突发自然灾害影响但耕作层或表土层未被破坏的耕地,维持原地类不变。
(四)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衔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发现的地类变化,属于2018年度发生变化的,方可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五、进度安排
2018年11月起,部组织开展遥感监测,监测结果提供各地开展年度土地利用变化调查。2019年1月31日前,各地补充报备用地管理信息。2019年2月20日前,各省(区、市)将省级检查通过的变更调查成果报部,汇总形成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预报数据。
2019年3月31日前,部组织第一轮抽查。合格的省份,由地方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图斑整改到位后,直接开展数据库更新入库。不合格的省份,以省为单位进行全面整改后重新上报。同时,各地开展城镇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更新工作。
2019年4月20日前,部组织开展第二轮抽查,不合格的,以省为单位进行全面整改后重新上报。内业抽查不合格的,对该省图斑进行全面比对,并责成地方全面整改。
2019年5月31日前,对合格省份分批次完成用地管理信息套合并启用省级调查成果,完成国家级数据库更新和数据汇总,分析国土资源管理形势,起草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报告。
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城镇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更新汇总和地籍数据库整理汇交,对各地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开展评价分析。
2019年7月1日,启用全国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结果。
自然资源部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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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概况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与定义
3.1 数字正射影像图 digital orthophoto map(DOM)
3.2 数字高程模型 digital elevation model(DEM)
3.3 土地利用遥感监测 land use remote-sensing monitoring
3.4 更新数据包 update packet
3.5 地类图斑 parcel of single land type
3.6 可调整地类 adjustable land type
3.7 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 garden land regarded as supplementary arable land
3.8 临时用地 land for temporary use
3.9 用地管理信息 information of land use administration
4 总则
4.1 程序
4.2 基本调查单位
4.3 土地分类
4.4 时段与时点
4.5 调查比例尺
4.6 数学基础
4.7 计量单位
5 土地利用遥感监测
5.1 遥感数据采集及 DOM 制作
5.2 监测信息提取
5.3 监测成果
6 土地变更调查内容
6.1 准备工作
6.2 调查界线调整
6.3 权属调查
6.4 地类调查
6.5 图斑举证
6.6 基本农田上图
7 土地变更调查方法
7.1 综合调绘法
7.2 其他补测方法
7.3 精度要求
7.4 表格填写
8 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
8.1 县级数据库更新
8.2 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
8.3 地(市)级、省级、国家级数据库更新
9 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
9.1 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套合标注
9.2 新增耕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
10 城镇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0.1 调查范围
10.2 调查统计方法
11 数据统计汇总
11.1 总体要求
11.2 县级统计汇总
11.3 地(市)级、省级、国家级数据汇总
11.4 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11.5 编写城镇村土地利用数据分析报告
12 成果检查
12.1 县级成果检查
12.2 地(市)、省级检查及汇总上报
12.3 国家级核查
13 主要成果
13.1 县级调查成果
13.2 地(市)级、省级、国家级汇总成果
14 成果资料归档与数据库备份
14.1 成果归档
14.2 数据库备份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调查界线调整相关表格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图斑信息核实各类报表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土地变更一览表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简称平衡表)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 土地变更调查各类面积统计汇总表
附录 G (规范性附录) 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编写说明
附录 H (规范性附录) 城镇村土地利用数据分析报告编写说明
附录 I (规范性附录) 成果目录组织结构及证明材料编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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