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发文,教师工资将不低于公务员!明年起补助提高到……
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0年,我省基本补齐两类学校短板,基本实现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提高乡村教师待遇,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乡村小规模学校(指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和乡镇寄宿制学校是农村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存在硬件设施较差、教师待遇不高等问题,是振兴乡村教育、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短板。
《意见》提出,到2020年,我省基本补齐两类学校短板,进一步振兴乡村教育,两类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办学条件达到《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经费投入与使用制度更加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满足两类学校教育教学和提高教育质量实际需要,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基本实现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为乡村学生提供公平、有质量的教育。
《意见》提出,统筹布局规划,改善办学条件,加快学校标准化建设,坚决防止因为学校布局不合理导致学生上学困难甚至辍学。到2020年,无寄宿制小学或不能满足寄宿需求的乡镇,至少改扩建或新建1—3所农村标准化寄宿制小学。对新建、改扩建农村中小学校所需建设用地,市、县级政府要采取划拨和土地租赁等方式足额供应。到2020年,规划保留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达到标准化要求。
为进一步强化乡村学校师资建设,我省要求对小规模学校实行编制倾斜政策,对寄宿制学校适当增加编制,同时落实和完善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从2019年起,将乡镇、村、教学点教师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200元/月、500元/月和800元/月。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省、市级财政给予专项奖补。
《意见》要求,强化县级政府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教育经费投入向两类学校倾斜,切实落实对乡村小规模学校按100人拨付公用经费和对乡镇寄宿制学校按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政策。
为提高办学水平,《意见》还提出,全面推行中心学校与小规模学校一体化办学,完善育人模式,推进两类学校教育信息化发展,推进教师交流和对口帮扶。同时,建立完善两类学校质量监测和督导评估机制,将两类学校一并纳入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和优质均衡督导评估认定范围,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对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进行问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乡村小规模学校
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意见
乡村小规模学校(指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和乡镇寄宿制学校(以下统称两类学校)是农村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省两类学校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重点保障、兜住底线,内涵发展、提高质量”的原则,加快推进两类学校建设,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到2020年,基本补齐两类学校短板,进一步振兴乡村教育,两类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办学条件达到《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经费投入与使用制度更加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满足两类学校教育教学和提高教育质量实际需要,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基本实现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为乡村学生提供公平、有质量的教育。
二、主要措施
(一)统筹布局规划。
1.准确把握布局要求。县级政府要统筹县域教育资源,既要注重城乡学校之间的统筹,也要注重乡村小规模学校、乡村完全小学和乡镇寄宿制学校之间的统筹;既要有利于为学生提供公平、有质量的教育,又要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方便学生就近入学;既要防止过急过快撤并学校导致学生过于集中,又要避免出现新的“空心校”。(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负责)
2.优化学校布局规划。县级政府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农村中小学校布局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意见》(豫政〔2016〕71号),结合本地实际,组织规划编制“回头看”,进一步优化、修订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2016—2020年),列明“十三五”期间新建和改扩建农村寄宿制学校和拟保留的小规模学校,并制订小规模学校办学条件改善计划。(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负责)
3.妥善处理撤并问题。涉及小规模学校撤并的,县级政府要按照“科学评估、应留必留、先建后撤、积极稳妥”的原则从严掌握,并应有适当的过渡期。要严格履行撤并方案制订、论证、公示等程序,切实做好学生安置以及学生和家长思想工作。撤并后的闲置校舍应主要用于发展乡村学前教育、校外教育、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对已经撤并的小规模学校,由于当地生源增加等原因确有必要恢复办学的,要按程序恢复。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防止因为学校布局不合理导致学生上学困难甚至辍学。(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负责)
(二)改善办学条件。
1.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各地要统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强通往两类学校的道路建设,完善交通管理和安全设施,开展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和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确保学生上下学安全。(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教育厅负责)
2.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力度。各地要严格对照办学条件标准,对两类学校逐校开展排查,建立办学条件查缺补漏台账。对仪器设备零星购置、小修小补项目,由学校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使用公用经费解决。市、县级政府要统筹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等资金,改善两类学校办学条件。要实事求是确定建设项目和内容,合理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并结合实际适时调整,力争2019年秋季开学前,两类学校办学条件达到《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3.加快两类学校标准化建设。各地要按照豫政〔2016〕71号文件要求,到2020年,无寄宿制小学或不能满足寄宿需求的乡镇,至少改扩建或新建1—3所农村标准化寄宿制小学。对新建、改扩建农村中小学校所需建设用地,市、县级政府要采取划拨和土地租赁等方式足额供应。将农村中小学建设用地纳入教育用地管理范围,实行储备管理,做到规划到位、位置不动、面积不减。对小规模学校,要保障信息化、音体美设施设备和教学仪器、图书配备,设置必要的功能教室,改善生活卫生条件。对寄宿制学校,要在保障基本教育教学条件基础上,保障床铺、食堂、饮用水、厕所、浴室等基本生活条件和开展共青团、少先队活动及文体活动所必需的场地与设施条件。到2020年,规划保留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达到标准化要求。(省教育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负责)
(三)强化师资建设。
1.完善编制岗位核定。对小规模学校实行编制倾斜政策,按照生师比与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编制;对寄宿制学校应根据教学、管理实际需要,通过统筹现有编制资源、加大调剂力度等方式适当增加编制。推进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确保乡村学校中高级教师岗位比例不低于城镇同学段学校。适当降低农村教师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条件。切实落实教师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政策,并优先满足小规模学校需要,保障乡村教师职称即评即聘。(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
2.深化“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各地要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及时为乡村学校配备合格教师,保障所有班级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课程,保障小规模学校少先队辅导员配备。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中小学管理和工勤人员,原则上小学寄宿生50—70人、中学寄宿生80—100人配备1名宿管人员,寄宿生80—100人配备1名食堂服务人员,寄宿生500人配备1名保安人员。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按1人配备。深化中小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农村寄宿制学校宿管、食堂、保安等工勤服务及卫生人员的保障问题。同时,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考察培训,强化管理,确保学生安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负责)
3.提高乡村教师待遇。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向两类学校适当倾斜,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认真落实惠及农村教师的生活补助、乡镇工作补贴等各项政策,保障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县义务教育学校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从2019年起,将乡镇、村、教学点教师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200元/月、500元/月和800元/月。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省、市级财政给予专项奖补。切实落实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的政策。加大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力度,保障教师基本工作和生活条件。关心乡村教师生活,为教师走教提供交通帮助与支持。寄宿制学校教师兼任生活管理教师的,应合理计算工作量并相应增核绩效工资总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负责)
4.改革教师培养培训。加强实践培养,结合推进城乡教师交流支教,遴选一批乡村教师到城镇学校跟岗实习培养。做好小学教育专业全科教师招生、培养工作,着力培养一批职业精神牢固、学科知识全面、专业基础扎实的“一专多能”全科教师。全科师范生毕业后,要及时按政策为其办理聘用、入编等相关手续,确保到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确保有编有岗。加大对乡村学校校长、教师特别是小规模学校教师的培训力度,增强乡村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提升两类学校教师教书育人能力与水平。“国培计划”“省培计划”优先支持艰苦边远贫困地区乡村教师培训。加强教研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县级教研机构作用,着力帮助提升两类学校教育质量。(省教育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强化经费保障。
1.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强化县级政府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教育经费投入向两类学校倾斜,切实落实对乡村小规模学校按100人拨付公用经费和对乡镇寄宿制学校按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两类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水平,确保两类学校正常运转。各地要针对乡镇寄宿制学校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探索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方式提供的学校安保、生活服务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各地在编制乡镇中心学校年度预算时,要统筹考虑其指导小规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予以保障,严禁乡镇中心学校挤占小规模学校经费。(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
2.完善经费管理制度。各地要完善小规模学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在小规模学校间合理统筹安排公用经费,实行账目单列、规范管理、合理统筹,确保足额用于小规模学校,不得滞留或挪用。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公布乡镇中心学校及小规模学校公用经费预算安排额度,并提前拨付部分公用经费,保证小规模学校正常运转。要加强乡镇中心学校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审计,保障资金规范使用。(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五)提高办学水平。
1.全面推行中心学校与小规模学校一体化办学。推进乡镇中心学校和同乡镇的小规模学校一体化办学、协同式发展、综合性考评,实行中心学校校长负责制;将中心学校和小规模学校教师作为同一学校的教师“一并定岗、统筹使用、轮流任教”;统一中心学校和小规模学校课程设置、教学安排、教研活动和教师管理,推进教师集体教研备课,统筹排课,音乐、体育、美术和外语等学科教师可实行走教,并建立相应的政策支持机制。中心学校要统筹加强控辍保学工作,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工作机制。(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完善育人模式。各地要加强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研究小班教学、多科教学、复试教学的特点,指导小规模学校发挥小班教学比较优势,突出因材施教,加强个性化教学和针对性辅导,密切关注每一个学生思想动态和身心健康,切实提高育人水平。充分发挥寄宿制学校全天候育人和农村教育资源的独特优势,合理安排学生在校时间,统筹课堂教学、实践活动、校园文化、学校管理,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综合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建立留守儿童档案、明确帮扶老师、协助亲子交流、开展心理咨询,加强管理、帮扶、关爱工作,优先满足他们的寄宿需求,确保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省教育厅负责)
3.推进两类学校教育信息化发展。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硬件建设,充分利用卫星、光纤、移动互联网等,加快实现两类学校宽带网络全覆盖、多媒体设备全普及,促进在线课堂、网络教研、线上学习等发展。加强对两类学校教师的指导,拓展信息技术在两类学校教学中的应用深度和广度。(省教育厅负责)
4.推进教师交流和对口帮扶。各地要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县域内重点推动城镇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将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的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优先条件。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城乡学校“手拉手”对口支援计划,广泛开展对口帮扶活动,努力实现每一所乡村学校都有城区学校对口帮扶,切实做到真帮实扶。(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落实责任。加强两类学校建设实行以县级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主要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县级政府要把办好两类学校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每半年至少研究一次加强两类学校建设工作,切实解决两类学校在规划布局、经费投入、建设运行、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问题。要把办好两类学校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体系,强化考核和监督,依法依规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二)制订方案。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订加快推进两类学校建设工作方案。2019年2月底前,要将本地加快推进两类学校建设工作方案,连同修订完善后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2016—2020年)、小规模学校办学条件改善计划、全面推行中心学校与小规模学校一体化办学工作方案、城乡学校“手拉手”对口支援计划等报省基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督导。建立完善两类学校质量监测和督导评估机制,将两类学校一并纳入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和优质均衡督导评估认定范围,已通过基本均衡评估认定的县(市、区)接受督导复查时应包括两类学校。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为每所学校配备责任督学,定期开展两类学校建设政策措施落实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和限期整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对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进行问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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