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背后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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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
6月21日,总理李克强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措施,鼓励探索和大力发展分享经济。
互联网共享单车作为共享时代的产物,正在风靡全国,改变了大众的生活方式,与此同时,其带来的法律问题也较多,本期微信汇集多方观点,对部分进行探讨。
现法律体系下一些行为的探讨
故意损坏单车
丰台检察院检察官:
故意损毁共享单车,若造成的损失数额达到5000元、毁坏的次数超过3次以及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可能涉嫌触犯刑法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如果造成损失的数额达到2000元,或者造成了周边秩序混乱,就可能涉嫌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
——《北京日报》高健
北京西城法院法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4 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擅自破坏共享单车锁具、定位装置供私人使用的行为则涉嫌盗窃。
——《民主与法制时报》赵春艳 陈光华
私自占有单车
丰台检察院检察官:
使用者可以基于合法前提对共享单车进行使用、占有、保管,但如果采用加锁等手段使单车实际上处于自己控制、别人无法使用的状态,并且拒不开锁,行为可能被视为侵占,面临诉讼。
没有使用共享单车而是直接私自搬回家中据为己有,或者将共享单车重新喷涂、更改颜色、拆掉车锁等,这种行为就已经涉嫌盗窃,如果数额达到2000元,或者2年内实施了3次类似的行为,就触犯了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日报》高健
北京西城法院法官:
作为消费者,在使用共享单车前,需通过手机下载 APP,在完成一系列注册、绑定支付宝或微信支付等程序后,就可以用手机扫一扫共享单车上的二维码进行使用。在这一过程中,一旦消费者通过审核完成注册,则意味着消费者和共享单车公司之间达成合意,车辆的租赁使用合同关系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 8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消费者将共享单车上的二维码、数字编码损毁,或私自加锁,将共享单车从“大家共享”变为“私人专享”,属于“擅自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同时,依据我国《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共享单车公司在发现使用人存在“不文明”用车行为时,一旦查证属实,可以依据双方之间成立的车辆租赁使用协议,采取冻结使用人 APP 账号、扣减押金等方式保障公司权益,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车辆损失和租赁费损失等。
——《民主与法制时报》赵春艳 陈光华
乱停放单车
丰台检察院检察官:
假如使用者在某些特殊位置,如公路中间,胡乱停放、丢弃共享单车,如果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可能涉嫌刑法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乱停乱放、轻微破坏共享单车等行为,即使尚未涉及刑事犯罪,也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面临治安拘留或者罚款等处罚。
——《北京日报》高健
目前法律没有对自行车违规停放进行处罚的明确规定。对于乱停乱放行为,在国家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共享单车公司应当在合同条款当中加强违规停放的认定标准、处罚以及被处罚人违规行为的申诉处理。
使用共享单车图方便随意停放,公安机关应适用相关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另外,非用户将共享单车随意扔弃的行为,可通过行政法甚或刑法予以规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未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 5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要根据行为人放置车辆时是过失还是故意,以及丢弃车辆的位置(比如丢在晚间高速公路的中间)等具体情况,还可能通过刑法的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予以规制。
——《人民法院报》徐永其
押金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李涛:
目前,共享单车行业市场的所有企业基本都要求客户在使用共享单车之前预付押金,虽然对于动产租赁来讲,预交押金无可厚非,但押金退还规则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第一,每次租车完成后,押金不会主动退还;第二,押金不能抵租车费用;第三,经申请退还押金的期限为2至7个工作日。显然,该规则运行中存在刑事法律风险。
首先,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以及社会性。从共享单车的预付押金规则来看,这种方式极容易形成巨大资金池。而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时,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就是看行为是否会形成资金池。以目前占有共享单车市场相当份额的某单车运营者为例,据统计其在全国投放量为400万辆,每辆押金为99元,每辆车可以锁定8人,由此估算该公司的资金沉淀将达到30多亿元,而这种吸收资金的行为并不需要经过任何部门的批准。同时,共享单车的押金模式还可通过互联网面向所有社会公众适用,具有公开性。虽然这种模式并不类同于传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惯用的还本付息形式,但其暗含的“持续服务”“便捷服务”也可解释为另一种“利诱性”,这也符合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点。
其次,有构成集资诈骗罪之嫌。如上所述,共享单车的押金模式会形成巨大的资金池,但目前对该资金的具体监管方式、监管主体却处于空白状态。一旦共享单车企业卷款跑路,将会直接对共享单车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此时有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这种情况与P2P网贷平台卷款跑路具有相似性。目前,现实中已出现用户退还押金滞后、维权无果的情况。这也说明,共享单车押金形成的资金池极有可能存在被挪用的风险。
——《检察日报》李涛
交通事故后责任划分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如果共享单车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用户骑行出现安全事故后,共享单车平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共享单车本身没质量问题,用户在骑行过程中因为和机动车抢道或违反交通规则出现事故,应该按照交管部门对事故的认定结果处理。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认为,无论何种原因,只要能证明是由共享单车质量问题导致事故发生,受害人都可要求共享单车平台承担违约责任,无论是车辆本身存在缺陷还是因为遭破坏出现故障。
——《河南法制报》郭跃华
部门地区的立法措施与建议
团体标准
上海市律协社会公共服务业务研究委员会主办的“共享单车”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市律协举行,“共享单车”管理部门、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城市规划设计专家、“共享单车”运营方代表、律师等共同探讨“共享单车”的发展何去何从。
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一直密切关注“共享单车”,为此也编制了全国首个共享自行车相关团体标准。这个团体标准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包括摩拜、ofo 在内的多家企业都参与了编制。团体标准中不仅有定性的要求,也有定量的要求,比如身高、年龄、报废时限。标准要求,“共享单车”的使用者需要年满12岁,“共享单车”的出厂质量也要比现行的自行车国家标准严格,而且连续使用3年即强制报废。据了解,团体标准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有望在5月底正式实施。
——《上海法治报》 陈颖婷
保险保障
上海自行车行业协会目前正在和各大保险公司和专业机构进行研讨,希望能建立共享自行车行业保险统一管理平台,对共享自行车保障范围、条款、理赔额度形成一系列规范,发生问题时形成共识。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济,提升社会公众对使用共享自行车的安全信心。薛量坦言,再好的保险在实际中也会有理赔纠纷,因为案例存在千差万别,所以,上海自行车行业协会希望和上海市律协加强进一步合作,共同研究理赔纠纷调解机制。
——《上海法治报》 陈颖婷
深圳发布相关意见
深圳发布了《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的若干意见》,内容包括:“1.备案制度的推行;2.押金设立专用账户,接受第三方监管;3.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4.完善保险制度。”
——《共享单车背后的法律问题探究》 袁梦阳 《法制与社会》
押金监管
当前对共享单车行业进行规范,势在必行。
第一,明确共享单车行业监管规则与监管主体。通过立法的方式为共享单车行业划定清晰的界限,明确具体的监管主体。另外,还需要通过立法对其吸收押金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明确,避免误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泥沼”。
第二,实行资金托管。为避免共享单车押金形成的资金被滥用、挪用,应对该资金实行第三方资金托管,即将押金形成的资金池托管到第三方银行机构。
第三,逐步探索共享单车行业新模式。针对共享单车的押金规则,可探索免交押金的使用模式。2017年3月16日,共享单车平台ofo首先进行了行业创新,推出了共享单车免押金使用方式。凡是ofo上海用户,只要芝麻信用分在650以上,即可免去99元的用车押金。当然,此举还需要互联网企业与征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深入融合,这有待于互联网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
——《检察日报》李涛
依法规范共享单车押金既是企业需求,也是消费需求,更应是政府的监管服务需求。政府应该针对共享单车押金所产生的相关问题,针对企业和消费者的诉求,制定或提请立法部门制定共享单车押金管理的法律规则,或者在共享单车管理规则中专门明确押金规则,把共享单车的押金装入“法律口袋”,统一押金的标准、频次(可以一车对几名用户收取押金)、存放方式、退还流程和期限,明确押金的性质、企业的使用权限和义务、押金合法孳息归属及给付方式,明确消费者维权方式,要求单车企业向监管部门按押金的一定比例缴存安全保证金,以应对企业破产、资金断链等支付风险。
——《海口日报》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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