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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明确:停运损失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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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朱某某、兰州七里河风华小汽车快修站榆中分站、陈某、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停运损失是否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承担停运损失?
一审判决作出后,人保财险七里河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停运损失费78146元由本案交通事故中的实际侵权人承担。理由如下:
1、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其中第三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本案所涉商业保险合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第二十六条第(1)款规定“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本案中,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停运损失78146元属于间接损失,不在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交强险赔偿范围和商业第三者险赔偿范围之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财产损失中不包括间接损失。本案交通事故的实际侵权人为被上诉人朱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时朱某某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故应当由雇主和雇员对本案中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停运损失7814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人保财险七里河支公司仅仅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本案中交通事故的实际侵权人。
二审中,人保财险七里河支公司提交如下新证据: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证明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2.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证明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不负责赔偿和垫付。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一份,证明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者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或者补充手续。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特别是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通用条款等。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车辆的停运损失78146元是否应当由人保财险七里河公司承担。本案所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部分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等造成的损失或者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根据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张某某主张的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该间接损失不在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本案中,扈某某、陈某共同出资购买重型自卸货车,车辆由陈某经营,该车挂靠在风华分站,朱某某系陈某雇佣的司机。根据此司法解释规定,本案所涉的车辆停运损失应当由陈某、扈某某、兰州七里河风华小汽车快修站榆中分站承担。综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支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作出(2019)甘01民终1167号民事判决:部分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兰州七里河风华小汽车快修站榆中分站、陈某、扈某某连带赔偿张某某停运损失费78146元。 二审判决作出后,陈某不服,申请再审。理由如下:1、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可知,停运损失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综上,停运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采信对格式条款提供者即人保财险七里河支公司不利的解释方式,认定停运损失不在免赔事项之内。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在一审庭审中,人保财险七里河支公司没有提交能够证明其履行了告知和明示义务的有效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张金亮主张的停运损失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3)被保险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降低损失,这同时也是保险的价值所在,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侵权人应当承担被侵权人张金亮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但是法律明确规定该财产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审法院却判决张金亮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由陈超、扈文杰、兰州市七里河风华小汽车快修站榆中分站连带赔偿,事实认定明显错误。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案涉车辆的停运损失78146元是否应当由人保财险七里河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问题。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第(三)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均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案涉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保险条款的第二十六条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该免责条款内容系加粗的黑体字,并且在保险单上“重要提示栏”部分明确载明“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通用条款等”字样,故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生效判决认定该间接损失不在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内适当。故作出(2019)甘民申1683号民事裁定:驳回陈超的再审申请。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一九九八〕一百四十三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此复
说明:此批复已失效,仅供参考
案例讨论:您认为停运损失是否属于间接损失?本案中,张某某主张的停运损失是否属于人保财险七里河公司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人保财险七里河公司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应当举证证明其已就保险合同中相关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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