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理解适用学习答疑系列⑨:如何依据《民法典》指示交付的规定行使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
来源:法信
民法典理解适用学习答疑系列
第9期
如何依据《民法典》指示交付的规定
行使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
《民法典》第227条将《物权法》第26 条中的“依法”二字删除,允许没有法律依据的无权占有采取指示交付的方式,扩大了指示交付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227条规定的第三人即指能够对转让标的物(动产)进行物理意义上直接占有和直接控制的一方,既包括根据债权关系,如租赁、借用、保管、动产质押协议而占有动产的人,又包括非基于合同等关系、不具备法律上的正当原因而占有动产的无权占有人,例如甲将自己收藏的古董出售给乙,该古董被丙盗去,甲向乙转让他对于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来代替实际交付,丙是《民法典》第227条所指的“第三人”。
《民法典》既然已经认可第三人非依法占有动产的,亦构成指示交付。则让与人所让与的返还请求权,既可以是对特定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也可以是对不特定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且法律规定指示交付方式的目的,在于促使交易更加便捷,满足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
实际经济生活中既然存在着对不特定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而承认这种返还请求权对交易安全又不会构成妨害,没有必要限制该种返还请求权的转让。
《民法典》虽然未明确规定让与人通知第三人的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让与人在让与返还请求权之后,可以及时通知第三人,以防止第三人再将该动产返还给让与人,导致交易过程复杂化;同时也便于受让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时,第三人向受让人履行义务。
同时,通知第三人并非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通知第三人不影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第三人因未接到通知而将该动产返还让与人的,让与人应当将该动产及时交付受让人。
【解答出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49~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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