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理解适用学习答疑系列⑬:自然人姓氏的决定权是否以“父母达成合意”为条件?
来源:法信
民法典理解适用学习答疑系列
第13期
自然人姓氏的决定权是否以“父母达成合意”为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通过对涉自然人姓氏相关案件以及司法调研等情况来看,关于自然人姓氏的决定权涉及的争议案件并不在少数,典型的案件如再婚母亲单方更改姓氏或者婚内母亲单方决定姓氏等案件。对上述案件的司法裁判,法官是否支持对子女姓氏进行变更,主要取决于自然人姓氏的决定权是否需要“父母达成合意”。如果父母未能就子女姓氏决定达成合意时,其子女姓氏应当如何决定,即在监护人为数人时,如果监护人就被监护人的姓氏无法达成一致,应当依据何种程序,由谁来决定姓氏。同时,父、母单方决定更改子女姓氏,是否侵犯了另一方合法权益,这种权益是源于《民法通则》第 18 条的父母法定监护权,抑或是源于本条父母对子女姓氏的决定权等。从司法实践的相关案例来看,在涉及子女姓氏选择的问题上,父母对孩子是否可以随母姓,乃至随继父姓等均较少存在争议,孩子的父母均承认子女有权随母亲姓,尽管从实践以及传统姓氏取得习惯来看随母姓的仍占极少数,但其并不否认孩子有随母姓的权利。父母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子女的姓氏由谁来决定,父母一方可否单方决定变更子女的姓氏等。
有学者认为,对于姓氏的变更应当分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人具有判断能力时,应当参考其意见,因为姓氏之于自身,其本人的意见对判断其姓氏选择是否恰当具有重要价值;
(2)看姓氏的选择、变更对自然人是否会产生消极影响,如父亲或者母亲存在对未成年子女虐待、伤害、性侵害、疏于照顾等情形,此种情况下称父姓或母姓自然会对自然人产生精神上的压力与困扰,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
(3)变更姓氏对自然人能够产生的积极意义,如有助于该自然人今后与抚养人的共同生活等。
总之,应当首先以自然人自身判断优先,自然人无判断能力的,主要考虑称原姓对自然人的消极影响,并考虑改姓所能带来的积极效应。
我们认为,自然人的姓氏原则上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这也更加符合自然人姓氏取得制度中关于自然人姓氏原则上由父母决定的特征,但当父母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时,可以将父母姓氏共同作为子女姓氏,一般父姓应置于母姓前;父母已经离婚或者不具有婚姻关系的,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并实际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或母,有权单方决定子女的姓氏。对于上述问题的理解,还有待于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件事实,使《民法典》相关规定在适用中得到进一步明确。
【解答出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213~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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