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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理解适用学习答疑系列㉑:人体捐献者依据《民法典》第1006条作出捐献意思表示之后,能否撤销其捐献?
来源:法信
民法典理解适用学习答疑系列
第21期
人体捐献者依据《民法典》第1006条作出
捐献意思表示之后,能否撤销其捐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第一稿曾规定,自然人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可以随时被撤销或者撤回。但在第二稿删除了该规定。
我们认为,在任何情况下,法律都不能强制自然人处分其身体,尤其是对其身体存在不利益风险的情况下,否则即是对人的尊严的侵害。
本法合同编的第658 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器官捐献是器官捐献人的一种无偿赠与行为,
因此器官捐献人享有撤销的权利。虽然本条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解答出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58~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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