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理解适用学习答疑系列㉜:当事人未采用《民法典》第135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
来源:法信
民法典理解适用学习答疑系列
第32期
当事人未采用《民法典》第135条规定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
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此,分歧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殊形式,但没有对不采用该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的,则从鼓励交易的角度出发,原则上不宜轻易否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当事人意思表示没有达成一致。根本原因在于,在签订特定形式的合同之前,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自己的意思。例如,甲愿意为债权人乙与债务人丙之间的1亿元债权作担保。甲与债权人乙的谈话有录音为证。但最后乙找甲签订担保合同时,甲不愿意签。这时能够根据录音认定甲乙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吗?显然不能。又如,张三准备将自己的房子卖给李四,双方口头谈好的价格是2000万元,也有谈话录音为证。但在最后签合同时,李四认为价格太高了,希望张三降低价格,张三不降,这时能够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吗?显然不能。
我们认为,这样理解,符合本条对此作出专门规定的初衷,否则,就没有必要作出如此规定。这样理解,也给当事人明确的信号,没有采用规定的形式,当事人主张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理解也便于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裁决案件。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采用特定形式,但通过行为能够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解答出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94~6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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