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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执行】律师必备!最高院关于民事案件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司法解释大全(2022.6.30整理)
为了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提高执行工作信息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15 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订部分司法统计报表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法〔201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执行实施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或经执行法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第二条执行标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或是可替代履行的行为的执行实施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或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申请执行人以书面或经其确认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明确对执行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不持异议的。申请执行人以口头方式作出上述意思表示的,应当记入执行笔录并签名确认;(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并经变卖无法变现,执行法院调查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执行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虽未签字确认,但经执行法院院长批准的。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第(四)、(五)项中规定的“执行法院调查”,是指完成下列事项:(一)执行法院利用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股权提起查询的次数不少于3 次,对银行存款提起查询的次数不少于4次,每两次查询间隔时间不少于20 日;(二)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查询的次数不少于2 次,两次查询间隔时间不少于30 日;(三)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调取被执行人注册登记情况,并对法律文书中注明的营业地址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需向其邻居、所在单位或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公安派出所调查了解其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四)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执行法院应进行充分调查,并附调查情况书面材料。第四条执行法院在完成第三条规定的事项后,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以书面方式或通过12368 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在15 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时释明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法律后果。第五条执行标的为行为,且该行为不能委托有关单位或者自然人完成的执行实施案件,执行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有涉外证件的)及失信公示等措施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第六条执行法院对执行实施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按照“纳入是原则,不纳入是例外”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失信惩戒。第八条执行法院根据本规定第二条第(四)、(五)项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第九条执行实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司法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并入执行旧案,建立定期、自动查询和专人定期查询机制。第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第十一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编立:(××××)×执恢字第××号。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若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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