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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等: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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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执行】律师必备!最高院关于民事案件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司法解释大全(2022.6.30整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2年5月11日


为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债权人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协作联动工作机制的建立,规范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涉及住房公积金案件中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互协助和配合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9个中央国家机关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现对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制定如下意见。


一、关于协助查询住房公积金

1、人民法院因审理、执行案件需要,可以请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查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等相关信息。


2、人民法院查询案件当事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基本信息,应当提供协助查询通知书或介绍信(注明被查询职工的个人身份信息),由两个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出示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并在查询完毕后将查询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有关信息资料加盖印章后当场交付人民法院执行人员。


二、关于协助冻结住房公积金

3、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工作中,需要冻结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的,可以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冻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予以协助。


4、人民法院冻结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时,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需明确冻结的具体金额和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冻结期限),由两个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出示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立即办理冻结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事宜,并在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填写办理结果后加盖单位印章当场交付人民法院执行人员。


三、关于协助扣划住房公积金

5、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进行四查(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企业及股权情况)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它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对于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报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复后,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1)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5)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引起的债务纠纷);

(6)将原有住房自行出卖又外出下落不明的;

(7)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农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重大或严重疾病的人;

(8)执行标的属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农民工工资、人生损害赔偿金;

(9)婚姻、继承、析产等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已对住房公积金作出明确分配并符合提取条件的。


6、人民法院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批复,由两个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出示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通知后,对于符合第6条要求的,应当及时办理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扣划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拨到人民法院的指定账户上,人民法院在款项到账后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案款专用票据。


四、住房公积金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8、当事人(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对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向申请人所在地或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2)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4)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依法对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后,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外,应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


10、对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法院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特殊情况30个工作日完成合法性审查),完成合法性审查后3个月内执行结案。


五、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1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因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商业银行已将借款合同权利转让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对借款人提起诉讼;商业银行未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商业银行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案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担保承诺,人民法院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13、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案件,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并在3个月内及时审结。


14、人民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及时执行完毕。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已抵押的房屋采取查封、拍卖、变卖、抵债等执行措施时,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法释【2005】14号和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办理。


六、住房公积金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的执行

15、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书面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6、企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企业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应视为职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清偿。


17、破产财产管理人执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分配方案,应在破产财产开始分配后10日内,将破产企业欠缴住房公积金划转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七、其他

18、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相对固定工作联络人员负责办理协助事宜,并将名单上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按照本意见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工作联系,如遇特殊情况,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规处负责协调处理。


19、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全市法院开展非诉行政案件专项执行活动,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20、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意见。


21、本意见所称“人民法院”、“住房公积金中心”指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属机构(分中心、办事处)。


22、本意见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协商解决,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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