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养狗被业主捅死,活该!!
据现代快报爆料,南京某小区业主何某喜欢小动物,把一些流浪猫狗捡回来饲养在楼道公共区域,邻居朱某不堪其扰,拿刀将狗捅死。何某随后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狗的损失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赔礼道歉等。
经法院审理,认定朱某应承担本起事件80%的责任,何某应承担本起事件20%的责任。朱某支付何某因小狗被杀产生的经济损失3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合计820元。
至于在楼道养狗的感受,小编摘录了天涯社区里的一段文字:
——因为第二条狗狗,我做了一件过激的事。那天早上楼下一群流浪狗在叫,带孩子不敢出下楼,向楼上求助,邻居开门说了一句“那不是我家狗,我家狗在家里”,但她还是拿着棍子下楼刚赶走了那群狗(四五只),因为她说的那句“不是我家的狗”,还有不可能每一次都有人帮忙赶走狗群,我报警了。警察出警很快,他跟我说,疯狗咬人我们才处理,有主人的狗我们也不能管。我强调了是邻居收留的流浪狗,总是招惹流浪狗进出楼道。后来警察上楼查看时,第一条狗沉默,第二条京巴狗咬他,他们带捕狗叉打死了狗。就这么结下了梁子。邻居晚上回家要发疯了,骂了我一顿,第二天不解气继续骂,还带老公和狗冲下楼要打我,楼主知道行为过激,但我没有回骂,但告诉她这是公共区域,我有孩子,你不能保证她不会被进进出出的流浪狗咬到。
具体到本案的判决,首先笔者认为这是一起荒唐的判决。
本案中法院认定朱某因未采取合法有效方式与狗主人沟通,而用暴力手段杀狗,所以要承担80%的责任,是属于本末倒置。恰恰相反,笔者认为应由饲养者承担更大的责任才恰当。
一是饲养者由于不道德的饲养行为给他人造成了生活上的困扰才是致使本案发生的主因。
二是受害人之前与侵权者曾有过多次交涉,“何某在楼道公共场地收养四五只流浪狗和多只流浪猫,但未办理狗证。大量猫狗造成该单元业主长期受扰。住在该单元的朱某多次找到何某,但何某并未因此加强对所养猫狗的管理。”
三是饲养者占用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区域饲养宠物本就属于侵权。给侵权在先者予以轻判,无疑是对侵权行为的纵容。
四是被杀的狗并非收养者原有,所谓的经济损失是指饲养费还是狗本身的价值?狗本身的价值应由收养者获得吗?而精神损失费也属于无稽之谈,被侵害的业主不也长期承受着精神压力?赔偿也应当是双方互相赔偿。
其次,朱某既应承担杀狗的不当处置责任,何某也应承担占用公共楼道违法饲养宠物的责任。
第一,何某占用楼道公共区域饲养宠物,笔者认为影响到了邻居的通行权,何某应就此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二,何某应承担违法养狗的责任。按照《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何某应承担如下责任:
一是没有办证并实施免疫的责任。未依法对犬只实施免疫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在重点管理区未经登记养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没收犬只,对个人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养犬不得污染环境,养犬污染环境或者携犬人不立即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最后说一说关于做善事的问题。
有很多人认为收养流浪动物是在做善事,的确,社会应当鼓励做善事,但要强调,做善事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不愿承担责任的善是伪善。
具体到本案,收养者应该给流浪猫狗办证免疫,找个合适的场所收养,《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也提出了,“鼓励有条件的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犬只收留场所,收留流浪、被放弃饲养的犬只。”所以收养流浪动物首先应依法设立收留场所,实在没有条件,也可给相关组织机构送去由他们收养,这也是行善。
似本文这种情况,饲养者明显不具备条件,将流浪猫狗饲养在公共区域,不仅污染环境,影响通行,而且未给猫狗办证免疫,对他人的人身健康也形成威胁,实在不值得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