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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 | 移动支付的法律风险及监控

2017-03-16 作者:孟庆良 天驰君泰法律评论


每一次科技革命都会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产进程产生重要影响,都会对整个社会的产业格局、企业兴衰和人类既定的生活习惯及生活方式产生重大的影响。现在,我们处于一个新产品不断涌现、科技不断变革的科技大爆发时代。互联网迅速发展,几乎遍布全球;金融产业的灵活、产品多样、普及范围广以及人们对便捷生活的追求,共同催生出一种新的电子支付方式—移动支付。移动支付是指,客户利用自己的移动终端,借助一定的平台,通过向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发送指令并对其所消费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账务支付的一种电子支付方式。根据支付所依托的支付介质可分为近场支付(例如刷卡消费)和远程支付(例如短信支付、网银支付或者掌上银行支付等。)


移动支付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支付方式,在全球迅速发展。在国际上,特别是在韩国、日本、挪威发展特别迅速。我国的移动支付发展的速度也着实令人惊叹。据前瞻网《2013-2017年中国互联网行业发展前景与移动支付领域应用需求分析报告》调查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移动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为156.7亿元,同比增长609%;2015年中国移动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将达到1046.7亿元。移动支付迅速发展的支撑是移动终端和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移动支付市场迅速发展让业界对其充满期望。人民银行2015年2月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移动支付业务快速增长,全年移动支付业务45.24亿笔,金额22.59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0.25%和134.3%。


移动支付依托移动终端,将纸币虚拟化,有利于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体验,人们开始将移动支付应用于日常生活当中,特别是年轻人在娱乐、餐饮、购物时,大都会选择这种支付方式。移动支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


但是移动支付在我国作为新兴支付方式,其发展壮大仍然面临着一些法律问题,我们应当正视法律问题并解决问题,更好地促进移动支付的健康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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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支付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第一: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依据

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主要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中并未对移动支付做出明确规定,更没有针对移动支付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有相关涉及。移动支付在法律监控上处于空白阶段。为了保障移动支付的规范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曾联合十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此意见是我国首个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性文件。意见中有提到针对互联网金融应当有人民银行监管,对移动支付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该意见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影响力有限,对移动支付的发展并不能起到全面的规范作用。

   

第二:存在泄露客户个人信息及隐私的风险

客户通过移动支付完成交易之前,要先注册移动支付平台。在客户注册平台的过程中,要填写客户本人的相关信息,例如姓名、身份证信息、银行预留手机号等。支付平台通过注册的过程中获取了客户的相关的信息。客户在进行支付的过程中也会与商家进行一定的消息的交流。在整个移动支付的过程中,不良商家就会利用客户的信息发送广告信息或者商业推销,或者泄露给第三人等。互联网信息保护的不力,引发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泄露,无法有效全面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第三:增加客户账户资金风险

一方面,客户信息的泄露容易引发客户资金风险;另一方面,一些黑客利用技术非法获取客户的资金账户信息,从而威胁客户资金安全。与此同时,移动支付的过程,是将资金从原有的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账户转到商家的账户,这一过程中,容易造成资金的沉淀。资金的沉淀又极易引发洗钱的风险,如何防范资金池的反洗钱风险是移动支付不可躲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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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支付的法律风险监控

第一:建立健全移动支付的法律法规

人民银行联合十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虽然明确了人民银行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终结了互联网金融长期以来的“无监管、无门槛、无规则”的三无状态,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是,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则还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的完善任重道远。


首先,我国应当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性文件,为移动支付提供法律保障。


欧盟委员会针对欧盟的移动支付于2007年专门颁布了一部《支付服务指令》,为欧盟各国建立了统一的移动支付服务市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一部完整的《电子商务法》,明确移动支付的参与者包括:运营商、商业性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者和商家等。在同一支付活动中,不同的主体代表着不同的利益,其所受到的规制也一定存在区别,因此制定法律法规时,应当深入分析严格划分,确定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规范不同参与主体的行为,保障金融秩序及社会的和谐稳健发展。


其次:法律中应当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


明确法律监管主体,应当确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各机构为辅的监管机制。阐明各个监管主体的监管内容,包括移动支付主体的准入、移动支付的清算、客户信息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的保护以及资金的反洗钱监管等。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责任,防止出现无人监管、多头监管、监管缺位的尴尬局面。


第二:采取多种方式,保障终端和交易环节的交易安全

移动支付的长久发展,必须要解决交易安全的问题。首先,在移动支付的过程中,要通过多种方式保障交易安全。比如,在交易的过程中只允许输入客户的账号和交易密码是远远不够,可以借鉴Apple Pay,通过指纹验证,保障交易主体的特定性,从而保障客户的交易资金安全。其次,加强移动支付过程的监管,增加监管措施,实时监管交易的过程,借助一定的技术性,保障客户交易信息的安全。根据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金融移动支付系列行业标准,从接口规范、受理终端、应用安全规范及检测规范等方面对移动支付的参与主体提出了安全要求。各参与方应严格执行该标准规范。

第三:加强司法监督,防范洗钱风险

移动支付的便捷性和普及性,会引发不法分子利用移动支付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司法机关应加强监管。司法部门要与人民银行等部门形成高效的对接,通过实时和不定期的检查,遏制洗钱犯罪活动的滋生。同时,在用户开立账户时,也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做好交易流水号、手机登陆IP等的保存工作,在发生洗钱犯罪时便于查询和破案。


第四:消费者要加强自身风险防范意识

移动支付虽然快捷方便,但作为消费着应当对其危险性有清醒的认识,关注新闻宣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消费者可以通过下列行为提高自我保护:首先,消费者不要随意关注一些不明来源的二维码,特别是路边的支付平台的推广、地铁里不明身份的“创业者”扫码支持创业甚至是超市里不明来源的促销也不应随意关注。不要因小失大,贪图一些小物件就随意进行扫二维码或者输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和身份证信息的行为。其次,消费者在收到类似“银行”的诈骗短息、电话或收到不明来源的“中奖”短信、电话的时候,要及时通过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客服或者官网进行确认,特别是短信中含有网址链接的,一定及时与工作人员确认,不给任何陌生人验证码,不随意拨打陌生电话。最后,客户在个人信息或者账户遇到风险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反映,不贪图小便宜,不随意轻信,多方验证,保护自己账户安全。

作者简介


孟庆良  律师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银行与金融部合伙人

             


声明

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任何仅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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