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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失大!鹰潭两男子为了三十元的买卖被判刑...

李进、甘兆扬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06



日前,贵溪法院审结一起

非法捕猎、收购珍贵野生动物案

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

将珍贵野生动物出售给邵某某

双方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20年9月的一天

李某某将“地笼网”陷阱装置

放置于贵溪市周坊镇某村农田水渠内


第二天

抓到了两条蛇

它们长这样


没过多久

又抓到了三只蛙

这次是它们


李某某以30元的价格

将这些动物出售给邵某某

后经人举报

邵某某被公安局抓获并搜查住所

查获野生动物27只

经鉴定

从李某某处收购的蛙类为虎纹蛙

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蛇类为银环蛇

属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


法院判决

贵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邵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鉴于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两人均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2万元。法院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部分图片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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