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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马场镇有个人偷了一捆电线,被判5个月、罚金1000元

2018-03-08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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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孔子曾经说过:“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增广贤文》里也有这么一句话,叫做“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也就是说,不义之财,莫要乱拿。本期的【以案释法】将以真实的案例向您介绍【盗窃罪】相关的法律知识。


【案情回顾】

(图片来源:网络)

       2017年8月,大方县马场镇的陈某某从福建打工回家,听说恒大第十七养牛场需要工人,他便去了那里做基建活。大约一个月后的某天晚上,天黑下班的时候,他看见养牛场牛棚路边有一捆电缆线(评估价为6200元),心想,他正在修一个水池,可以拿来牵线到水池那里抽水。他四周看了一下,没人,于是就悄悄地把电缆线扛回家了。

       2017年11月29日,恒大第十七养牛场相关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排查,发现陈某某的作案可能性最大,当日就传唤陈某某到案接受讯问,陈某某对其盗窃恒大第十七养牛场一捆电缆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偷得的电缆线也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民警扣押并依法发给恒大第十七养牛场。

      2018年 2月12 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检察官释法】

       承办该起案件的检察官王向阳介绍: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陈某某已年满40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体适格;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恒大第十七养牛场价值6200元电缆线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体上侵犯了恒大第十七养牛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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