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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资金管理办法 保护密云水库上游潮白河流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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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联合印发《密云水库上游潮白河流域水源涵养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和加强密云水库上游潮白河流域水源涵养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密云水库上游潮白河流域水源涵养区生态环境。

该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资金来源


根据该《办法》,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由北京市财政资金、河北省财政资金、中央财政资金共同组成,支持范围涉及我省张家口市的赤城县、沽源县,承德市的丰宁满族自治县、滦平县和兴隆县。


2018年11月,河北省政府、北京市政府正式签署《密云水库上游潮白河流域水源涵养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协议提出,2018年至2020年,北京市每年安排约3亿元、中央每年奖励约3亿元、河北省配套资金1亿元,用于密云水库上游潮白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截至目前,共到位资金4亿元,其中,下达承德市23184万元、张家口市16816万元。


资金使用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突出重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重点围绕完成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确定的水质水量考核目标;


精准施策。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集中支持与密云水库上游潮白河流域水源涵养区保护密切相关的项目;


结果导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安排与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确定的水质水量考核结果挂钩。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密云水库上游潮白河流域水源涵养区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等方面,主要包括流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河道点源污染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稻改旱”、水文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


资金分配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资金管理相关办法,根据资金到位情况拨付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河北省水利厅负责制定项目管理相关办法,指导项目储备、监督项目实施,配合开展绩效评价。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水质水量情况、流域面积、资金支出进度等因素,将资金分配至县级,由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向省财政厅提供资金分配因素相关数据,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规模统筹确定资金安排方案。


确需由省、市本级组织实施的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需求计划,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规模统筹安排。


资金管理


《办法》强调,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程序和规定用途支付资金,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滞留、套取、挪用生态保护资金。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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