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头条 | 守护蓝天“出硬招”《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下月1日起施行
日前,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了《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机动车管控、扬尘治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等内容。
扩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范围
实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作为一种先进的管理手段,是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重要工具。
该《规定》对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测联网措施基础上,扩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范围,其中提出,列入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性监测。
加大力度管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机动车特别是重型柴油车、非道路柴油机械污染物排放量较大,已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为此,该《规定》以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为重点监管对象,从注册登记、检验检测到在线监测和监督抽查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进一步提高联合共治水平。
其中要求,在唐山市注册登记或者本市区域外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不属于国家规定排放污染免检范围的新购置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进行排放检验,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对本市新注册登记或者转入的重型柴油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控系统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信息平台,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基础信息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并对外公布。
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
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已成为大气污染防治的常态化应对措施,为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规定》进一步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对措施。
同时,要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按照绩效分级的差别化管控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级管控方案,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工业企业和相关单位落实管控措施。
该《规定》针对环境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细化了处罚标准,并授权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权。
对于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目前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要管理责任,《规定》明确赋予乡镇人民政府一定的行政处罚权。
内容综合自唐山环保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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