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各地头条 | 衡水发布烟花爆竹“禁放令” 明年1月1日起实施
详细内容如下↓↓↓
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2019年10月31日衡水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经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为了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二)枣强县、武邑县、深州市、武强县、饶阳县、安平县、故城县、景县、阜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
(三)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单位和个人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八、违反本决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九、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衡水日报社、生态衡水
近期重点文章推荐
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协作配合机制 河北两部门开展海上联合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