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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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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这是时隔四年再次修订,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再升级。该条例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从今天起小编给大家一一解读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的内容

今天是第一章

跟小编一起来看看

第一章讲了哪些内容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气象、海洋、邮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消费理念,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推进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绿色技术创新,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褒扬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典型,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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