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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解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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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并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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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的第四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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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区域协同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北京市、天津市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要求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数据共享机制,将执行标准、排放监测、违法情况等信息共享,推动建立京津冀排放超标车辆信息平台,实现对排放超标车辆的协同监管。
第三十六条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探索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可以协同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和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相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合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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