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全市域全时段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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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衡水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全市13个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均出台了本地全域全时段禁售禁放烟花爆竹《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了全市域全时段烟花爆竹禁售禁放。
结合全市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衡水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禁燃移俗”集中整治活动。对非法买卖、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依法予以处罚。1月1日-1月31日,全市共查处涉烟花爆竹案件79起,查扣各类烟花、爆竹200余箱、60000头,抓获违法行为人81人,均依法全部予以治安处罚。
岁末年初,既是烟花爆竹产销燃放旺季,也是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高发的重要节点。衡水市公安部门将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加大线上线下宣传;实行网格化巡查管控;积极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持续开展打击查处工作,坚持发现一起、顶格处理一起。
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请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举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根据《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禁放区域、禁放地点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禁放地点内,全年禁止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宾馆、饭店和婚庆公司、公墓、殡葬服务场所等,应当向消费者或当事人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果违规燃放,将按规定处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个人或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存在妨碍公共安全、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滋扰秩序、阻碍执行职务等情形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罚款、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将依法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全市人民、社会各界朋友:
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不仅造成环境和噪音污染,而且极易引发火灾、人身伤亡等治安灾害事故,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危害。衡水市是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的城市之一,自2020年1月1日,《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各县、市、区禁燃政策实施以来,在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政策落地实施,有力服务了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大局,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赢得了社会各界的支持。
近期,网上出现“衡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政策放开”的谣言,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误导。衡水市公安局再次明确:衡水市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政策没有变化,造谣传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坚决打击,严肃追究发布者、转发者等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烟花爆竹禁燃工作,巩固来之不易的环境治理成果,希望社会各界朋友自觉做到以下三点:
一、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积极响应、坚决执行衡水市人大禁燃《决定》和各级政府禁令,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禁燃工作,在全市范围内不燃放烟花爆竹。
二、主动接受和参与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使禁燃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全社会共遵文明倡议的舆论氛围。
三、请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迅速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举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衡水市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巡查力度,对发生的非法燃放行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衡水市人大《决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决不姑息迁就。
真诚地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携手、立即行动,改变陋习、崇尚文明,通过我们大家的不懈努力,创造良好的全市禁燃新秩序,为平安衡水、法治衡水、文明衡水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衡水市公安局
2021年1月27日
来源:生态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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