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例!男子骑共享单车上机动车道被撞亡,别再拿命去冒险
#共享单车该走什么路?#
酿成事故,悔之晚矣
据@深圳交警 今天上午微博通报:
3月20日20时05分许,马某驾粤BAQ372大客车沿松湖路南行至巴士集团路段,刮碰到驾驶单车的黄某,黄某倒地后被碾压,当场死亡。事发路段有非机动车道。目前,事故车辆已被暂扣,相关鉴定正在进行,事故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事故发生在昨天晚上8:05分,在松湖路南行至巴士集团路段,蛇口港交警大队门口,一辆粤B车牌的大客车刮碰到一辆行进中的共享单车,单车驾驶人,19岁的男子黄某倒地后被碾压,当场死亡。
肇事司机:车速并不快 已提前避让
在事故现场,还能看到路面上有着大片血迹,不远处大客车紧急刹车留下的车轮痕迹清晰可见。大客车驾驶人黄某表示,他是深圳某客运公司的驾驶员,已经有了十多年的客车驾驶经验,昨天晚上事故发生之前,他已经看到了前方有自行车,还特别避让了自行车。
事发路段为下坡路段 车速普遍较快
肇事司机黄某告诉记者,发生事故前,他刚刚转弯过来,所以车速并不快。不过记者在现场看到,该路段正处于一个明显的下坡路口,途经车辆的车速普遍较快,除此之外,双向车道都较为狭窄,通行客车时都会显得拥挤,当自行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时,危险可想而知。
前海经济发展 冷清小路成为主干道
附近居民告诉记者,该路段附近没有地铁,公交车站又较远,居民以及工厂的上班族想要出行,只能步行或骑自行车到一公里以外的公交车站。记者看到,发生事故的松湖路两侧均设有非机动车道,不过,也只适合步行,想要骑单车将非常不便。车流量如此之大的一条主干道,为何设计如此陈旧呢?
目前,事故车辆已经被暂扣,相关鉴定还在进行当中。
尽管共享单车的出现使城市低碳、安全且便捷的慢生活方式得到普及,但最近一段时间频频出现的交通事故也让这层「便利」蒙上了一层灰色的薄雾。
(戳下面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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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律 参 考 ◆
该怎么判,其实在法律上要从两个层面来看:
一、该起事故的责任应如何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也即,确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需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进行评判。
本案中,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自行车驾驶人在机动车路上行驶。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如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交通事故时亦要承担不利于非机动车一方的后果。
二、本案的事故赔偿比例应如何分配?
本案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除事故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无需承担责任外,其他情况下机动车方仍需要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实践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方一般按以下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
2、非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
3、非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
4、非机动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
因此,本案事故中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参照上述比例,分配事故的赔偿比例。
但是
除了这些内容
从图片上我们不难看到
发生事故路段的非机动车道
特别的狭窄
这不禁让我们再次抛出疑问
共享单车来了 路呢?
虽然还有诸多不足
但生命安全最重要!走好该走的路!
千万别再拿生命去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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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综合于@深圳交警、第一现场
深圳男子家中连杀两女儿,今日开庭抽泣摇头......是什么让他如此残忍?
新生儿在医院夭折,家属投诉"死的不明不白",院方这样说.....
今天这组画面戳中深圳人泪点……它怀胎两年,为人类留下太多“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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