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微博爆料有人公务用车内吸烟,深圳交警公布调查结果
知道这支烟多贵吗?
这几天@深圳交警
发布了这样一条微博
但万万没想到评论区
却 火 了
到底发生了什么?
6月9日11时41分,深圳交警推送了一条内容为“知道这支烟多贵吗?”的微博,并附上了一名男子在开车时吸烟的图片。
微博发出后,评论区却“炸了锅”,有网友po出了另一张吸烟的图片,图片内容疑似为深圳民警在公务用车内吸烟。
▲网友们贴出的图
南都记者注意到,图片显示,该公务车上贴有深圳市公安局南头派出所的标识。
在深圳交警微博评论区内,网友们纷纷质疑,民警在车内吸烟的举动是否恰当。
晚上11时11分
深圳交警发布微博称,马上核查
就此事,南山公安分局也表示,立即展开调查。
那调查结果到底如何呢?
6月11日上午,就网友举报警方公务用车驾驶人开车吸烟一事,深圳交警发布通报称,经核查——
● 一宗发生在2013年,已过追溯期。
● 另一宗因发布人无法提供具体的时间和地点,无法录入系统处罚,交警方面已将情况抄送车属单位加强管理。
相 关 科 普
行政处罚追责时效,或是叫追究时效是指行政机关追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责时效期限的,则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以此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这亦是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运用。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该法条即是对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的具体规定,其第一款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原则上为二年。
同时,针对某些特殊形式的行政违法案件作出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时效有特殊规定的,依其它法律(注意:这里说是法律,不包括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效执行。
🏃🏃🏃
*这事儿你怎么看,欢迎给我们留言*
👀
采写:南都记者 邱墨山
编辑:刘洋子
✪ 无辜“背锅”,莫言把深圳这家公司告了!获赔210万元创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