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打饭变互殴!深圳一机关员工怒与单位对簿公堂,通报来了
虽说君子动口不动手
但总有人按捺不住心头一时的火气
拳脚相对
而这一次,事情真的“闹大”了
2018年11月7日中午,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办社区网格管理中心外勤组组长骆先生自带餐具进机关食堂吃饭,饭还没开吃,便与食堂管理者、沙头角街道机关事务管理科主任杨先生发生了肢体冲突。
食堂监控显示,当天中午,骆先生自带了一个不锈钢餐具进入食堂。他打好饭打算离开餐线时,一名食堂阿姨对他说了一句话(记者注:监控听不清)。骆先生听罢,有些生气,指着阿姨回了一句“你不要管我”。
两人的对话被坐在第一排的杨先生看在眼里。随后,杨先生朝着骆先生喊了一句(记者注:监控听不清)。听到杨先生的话后,正打算往一旁走去的骆先生随即返回,快步走到杨先生跟前。
随 后
两人互拍桌子、扭打到一起
肢体冲突时间约持续15秒
后被旁边拉开
骆先生告诉记者,他打好饭时,食堂阿姨责怪他打得太多了,他便回了一句“你不要管我”,随后打算去找位置坐下吃饭。这时,在一旁吃饭的沙头角街道机关事务管理科主任杨先生(食堂管理者)对他爆了粗口。骆先生一气之下,走到杨先生跟前,随后起了冲突。
关于起冲突的原因,杨先生表示,并不是因为打得多,而是食堂有规定,员工不得自带餐具进食堂,不得将餐具、食品带出餐厅。若因特殊情况要带餐具进食堂或者带餐离开食堂,需要向食堂管理方提前申请。而骆先生自带餐具进食和要带餐离开食堂,并没提前申请。
不过,骆先生表示,当天他并没有想带餐离开食堂,而食堂的规定里也没有“禁止自带餐具”这一条,并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盖章沙头角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机关食堂用餐规定》,落款时间是2019年2月14日。记者留意到,《机关食堂用餐规定》上有“不得将餐具、食品带出餐厅”这一条,但没看到“禁止自带餐具”的规定。
骆先生告诉记者,事发后,沙头角街道办相关领导出面协调,希望内部调解,但他坚持报警,并于当日到沙头角派出所报了警。
12月5日,骆先生收到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骆**殴打他人的行为处以罚款叁佰元人民币”。骆先生了解到,警方对杨先生作出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
骆先生认为警方这种
“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罚决定有失偏颇
他表示,自己没有打到杨先生,杨也没有做伤情鉴定。而自己被打得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小腿挫裂伤,经司法鉴定,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骆先生还质疑派出所
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程序不当等问题
骆先生介绍,报警时,其同事朱女士,作为目击证人被叫到派出所做了笔录。但警方询问笔录中关于朱女士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中的签名,并非朱女士本人所签。骆先生还为此花了4100元做了笔迹鉴定。
骆先生认为,杨先生的违法情节不属于较轻幅度的处罚类别,沙头角街道办事处干预沙头角派出所办案,派出所偏袒了杨先生,便将杨先生、沙头角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一并告到法院,提出变更行政处罚,对杨先生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等4点诉求。
近 日
这起因食堂吵架
演变为肢体冲突的案件
法院判决书终于正式下达
被告方如何表态?法院判决如何呢?
1
沙头角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没有干预公安机关办案
7月11日中午,南都记者来到沙头角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该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派出监察组组长郭松就此事做出回应。
11月7日中午发生冲突时,街道相关领导在现场,及时制止了冲突严重化。之后,骆先生觉得身体受伤,街道工作人员将其送到医院。
当日,骆先生第一时间报了警。警方对当事双方做了行政处罚。郭松指出,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街道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是独立办案的,街道办没有干预调查和办案过程,也干预不到。
2
法院判决:
深圳公安分局盐田分局程序违法
2019年7月4日,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给骆先生下达了行政判决书。
判决书提到,根据骆先生提交的关于朱女士笔迹鉴定的鉴定意见和证人朱女士当庭作证的证言,深圳公安分局盐田分局提交证据中证人朱女士义务告知书中的签名并非朱女士本人所签,因此深圳公安分局盐田分局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存在违法情形。同时,驳回骆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3
深圳公安分局盐田分局:
正在启动内部调查程序,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7月11日,盐田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收到法院判决书,获裁定办案中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虽然该案件执法过程中存在冒名签署《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的程序违法行为,但不影响行政决定。
据了解,事件大致经过为:去年11月7日,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办事处一员工自带餐具进机关食堂,被食堂阿姨责怪打太多。食堂管理者以违反食堂管理为由对其爆粗口,进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致自带餐具员工轻微伤。后派出所对二人均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自带餐具者不服,认为沙头角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偏袒食堂管理方,将食堂管理者、沙头角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一并起诉了。近日,法院判决书下来,认定深圳公安分局盐田分局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存在违法情形。7月11日,盐田分局发布情况通报,承认存在冒名签署《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的程序违法行为,但不影响行政决定。
情况通报
7月9日,盐田分局收到盐田区法院关于骆某城行政诉讼案判决书,裁定我分局在办理该案中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虽然该案件执法过程中存在冒名签署《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的程序违法行为,但不影响行政决定。
我分局对该案件办案程序存在的问题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监督倒查机制,对相关人员将依据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在分局范围内开展执法规范化专项整治,深刻吸取教训,全面提升执法办案水平。感谢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我局执法工作的监督,我局将继续努力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稳定,与市民群众共同建设和营造盐田区的优良法治环境。
盐田公安分局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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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南都记者 陈荣梅
编辑:雷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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