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深圳发布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新规,这些细则定了
重!磅!
深圳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新规来了!
近日,南都记者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获悉,《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规定》(以下简称《审批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印发。
《审批规定》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由区城市更新机构审查,报各区政府或建环委审批。值得注意的是,《审批规定》规定了不予申报更新单元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的三种情形,其中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未满两年。
各部门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管理中
职权进一步界定
《审批规定》中对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各区政府、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管理中的职权做了进一步界定。
《审批规定》指出——
□ 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工作,拟定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政策,组织编制相关技术规则、标准,制定管理规范。
□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更新单元规划制定与修改的审议、报批或者审批。
□ 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负责更新单元规划制定与修改的审查和报批,包括规划初审、规划草案公示及意见处理、规划公告、规划成果归档等相关工作,并做好相关政策解读与宣讲、规划数据统计及信访维稳等工作。
《审批规定》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由区城市更新机构审查,报各区政府或建环委审批。同时,要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坚持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统一时限的原则,各区不得随意增设或调整相关规程。
2019年2月。深圳宝安区新安片区,城中村与新建住宅纵横交错。南都记者 赵炎雄 摄
《审批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移交用地的功能与面积要求。
明确移交用地需依次落实计划、上层次规划规定的公共配套设施要求,同时落实因自身的建筑增量所产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要求,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拆除范围内实际移交用地面积大于拆除用地面积的50%时,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深标》要求且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实际移交用地面积可适当酌减,但不得低于拆除用地面积的50%。
此外,《审批规定》规定了不予申报更新单元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的三种情形:
一是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未满两年的;
二是城市更新单元内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用地;
三是对于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按照规划确认程序完善相关手续,不再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进行修改。
2019年4月。深圳宝安大道新安路段,快速发展的城市与城中村。南都记者 赵炎雄 摄
南都记者了解到,上述三种情形不予申报更新单元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修改所指的包括法定图则中规定的内容,如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换言之,伴随《审批规定》的出台,深圳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将不得在审批过后两年内变更法定图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