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家住高档小区却在超市行窃,深圳一主妇作案30多次被抓
年近五旬的家庭主妇,曾供职于某世界五百强科技公司,家住高档小区;
不满三十的年轻小伙,工作稳定,有固定收入......
万万没想到
这样两个看似“不差钱”的人
却因盗窃行为
站到了法庭被告席
近日,南山法院审理了两宗盗窃案
两名被告因贪图小便宜
多次在超市顺手牵羊
这是怎么回事?
跟大件事君一起来看
家庭主妇为贪便宜
共“逃单”35次
南山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无业,本科学历,曾供职于某世界五百强科技公司,家住南山区深圳湾片区某高档小区。
2月18日开始
她多次到南山区某鲜生超市
购买蔬菜和肉类
▼
该超市有自助扫码付款的服务,顾客只需在自助收银台用手机扫描预购买的商品上贴的二维码来进行结账。梁某自认,出于贪便宜的心理,经常采取只扫码支付部分商品费用的方式“逃单”,对其他部分商品不扫码不付款直接装入袋子带走。
3月31日下午,梁某在该超市再次作案时被工作人员抓获,梁某当场承认自己的行为,补缴盗窃费用并在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而另一名被告男子
同样是利用了 自助收银台犯的事
男子超市盗窃7次,价值过万
南山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大专文化,在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曾因寻衅滋事,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
3月4日至3月19日,被告人马某先后7次到南山区某福超市,在自助收银台通过扫码并支付部分商品款项,另一部分不扫码不付款直接带走的方式盗窃超市的酒和食品等商品。
3月23日,马某通过如上方式盗窃面膜、黄牛肉等商品,被超市工作人员查获并报警,马某在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5月3日,马某家属赔偿某福超市人民币11187.31元。
判决结果:两人构成盗窃罪
均判处拘役4个月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
1
被告人梁某 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及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
2
被告人马某 构成盗窃罪,法院综合考虑其前科劣迹,及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其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的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
这两位被告人
虽生活无忧,却行盗窃之事
扼腕叹息的同时也提醒大家
违法犯罪不可为,莫存侥幸之心
日常生活中
更要学法懂法
▼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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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南都记者 程昆 通讯员 何湘波 郑乐琦
部分内容综合自:南山区人民法院
编辑:余思敏
封面图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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