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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深圳楼市再有“新动作”,这类人购房要求变宽松!专家解读


9月10日,一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给出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高度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相关条款执行标准的复函》在互联网传播。


该文件对政策适用时间、交易证明材料、离异人士购房等7.15楼市调控新政执行的13项细则进行了回复。


互联网流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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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件的关于离异人士购房的执行

在社交网站上引起热议


离异前家庭在本市有1套商品住房,若该房产登记在夫妻名下且离异时未分割的,离异后需转移登记在一方名下后,无房一方可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离异后直接转让给第三人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购买一套住房,登记在符合购房条件的任一方或双方名下。


再婚或复婚家庭,按现有家庭住房套数计算,不再考虑其双方离异前家庭拥有住房情况。


这也就意味着,复婚或再婚人士只需现在家庭符合深圳购房资格就可以购买住宅,而不再追溯离异前的家庭房产套数。


对于该内容,按照7.15新政,离婚3年内追溯过往婚姻的房产套数,但该补充细则的出台相当于“另起炉灶”:离异人士再婚,若新夫妻双方均无房,仍可购买两套,若其中一方有一套房,则新夫妻还有1套的名额。


南都资料图


就该细则的真实性,9月11日,南都记者以市民身份咨询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得到肯定答复——


“是的,确实有收到市住建局对该执政策的通知”,相关工作人员回复称。


专家观点:

细则存在离异再婚买房的投机漏洞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细则目前事实上存在投机漏洞。家庭办理离婚手续时,若把房产转让给夫妻一方,那么对于另一方而言,按细则,其再婚可拥有首套房资格。


严跃进认为——


☞ 第一,对于一对夫妻而言,如果离异买房,此前持有房产的情况不再追溯的话,这个时候客观上部分购房者就可以享受首套的待遇,尤其是没有贷款记录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就形成了一定的漏洞。


☞ 第二,对于一对夫妻来说,若是离异后再复婚或再婚,此前的房产持有情况也不追溯,那么只需要看新家庭的房产持有情况了


“这种情况下,建议后续对婚姻记录可以做更详细的核查,类似是否存在频频离婚等情况。”严跃进指出


南都资料图

 原文内容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相关条款执行标准的复函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相关条款理解与执行事宜的函》(深不动产登函〔2020]514号)收悉。关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条款执行标准,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政策适用时间节点


政策的适用以交易时间为准。根据《通知》交易时间在2020年7月15日上午9:30之前的,按原限购政策执行,交易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准,无录入时间的,修改时间视为录入时间。


交易时间在2020年7月15日上午9:30之后的,按新政策执行,交易时间以网签合同签名时间为准。


二、关于交易证明材料的认定


2020年7月15日上午9:30之前的转账凭证未注明“购房款”、“购房定金”等相关表述,但能提供对应居间合同或交易协议的,视为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的要求。


三、关于转账凭证收款人及付款人的认定


转账凭证的收款人应为卖方本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公婆媳、女婿岳父母或为其提供交易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


转账凭证的付款人应为购房人本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公婆媳、女婿岳父母或购房人本人通过公证委托的其他人员。


四、关于社保断缴问题


《通知》第三条第(二)项关于社保断缴不超过3个月的规定,指购房条件要求的连续缴纳时间段内出现一次或多次断缴但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情形。


五、关于个人所得税断缴情况的认定


购房人提供个人所得税作为证明材料的,个人所得税断缴情况参照社保断缴情况认定。


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未达到纳税起征点,纳税额为零的,审查当月社保缴纳情况,当月社保已缴纳的,不视为断缴,当月社保未缴纳的,视为断缴。


六、关于离异人士购房的理解与执行


《通知》第四条关于离异人士购房不区分深户家庭和非深户家庭。


离异前家庭在本市有1套商品住房,若该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且离异时未分割的,离异后需转移登记在一方名下后,无房一方可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离异后直接转让给第三人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购买一套住房,登记在符合购房条件的任一方或双方名下。


再婚或复婚家庭,按现有家庭住房套数计算,不再考虑其双方离异前家庭拥有住房情况。


七、关于落户时间的认定


2020年7月15日上午9:30之前购买住房且能提供《通知》第一条有关凭证,但尚未取得人力资源或公安部门准予落户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可按照《通知》第八条有关规定继续完成交易。


八、关于房屋抵押合同网签的理解与执行


在抵押贷款合同信息实现自动推送后,对按揭购买住房和商务公寓两类房产抵押贷款合同进行监管;“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合作银行线上申办的,抵押贷款合同暂不受影响。


九、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社保要求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购房社保条件仅需审核医疗保险缴纳情况。


十、关于现役军人购房


部队驻地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可购买一套商品住房,无需提供社保或纳税证明。


十一、关于军转干部购房


武警、消防、边防等驻深部队官兵转改为我市国家工作人员,因尚未完成转改程序或完成转改3年内,不能提供满足购房条件所需户籍、社保、纳税缴纳记录的,由转入单位出具情况说明(附转业证明),免于审核社保或纳税记录情况,限购住房套数参照深户居民家庭办理。


十二、关于移交安置我市的军休干部购房


移交安置我市且在我市无本人住房的军休干部可在本市限购一套住房,无需提交社保或纳税证明。购房人以我局转发的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军队退休干部安置花名册》记录为准。


十三、关于登记权利人问题


深户家庭一方为符合购房条件的深户,另一方为符合购房条件的非深户,家庭购买的商品住房可单独登记在任一方名下。

此复。


深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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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南都记者 王鹏钧 黄璐

编辑:余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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