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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意外摔倒昏迷,3名同事见死不救!法院这样判→


搬货工余某在搬货过程中

和同事发生冲突


之后,余某失足从车上摔下昏迷

而3位同事在其身边

竟选择视而不见

伤者因此错失最佳救助机会离世

谁来担责呢?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一起案件



男子搬货时摔倒昏迷

3名同事视而不见



2020年9月15日,海鲜店老板温某从市场订购了一批海鲜货物,由司机陈某开车运送,车上同时载有余某、严某和何某等3名搬运工,并约定他们的工资由老板温某支付。


搬货期间,余某与严某因抢货发生争吵,致使货箱破损,货箱内的水和冰等洒落在车上。就在余某正准备下车时,因脚下湿滑突然从车上摔落,倒地不起。


搬完货物后,何某、严某和司机陈某无视余某的情况,直接离开了。


直到十多分钟后,一位路人发现了倒地的余某,并立即报警、呼叫救护车。等到急救医生赶到现场,确认余某已经死亡。余某的家人悲伤愤懑,将老板温某、货车司机陈某及搬货工何某、严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0万元。


图源:IC photo


2名同事未履行救助义务

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事故系由余某未遵守秩序,抢货而引发,其在下车时又未尽到谨慎义务,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案件争议焦点为雇主温某、司机陈某、搬运工严某和何某是否应对余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雇主温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

余某在搬运货物的过程中,从车上摔倒死亡,温某并无过错,因此温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司机陈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

司机陈某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及驾驶人,在余某摔倒后是有救助义务的,但其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而径直驾车离开,故其对余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搬运工严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

虽然余某摔倒主要是其自身没有尽到注意和谨慎义务,但与其和严某争抢货物事件有关联。在此情况下,严某有一定救助义务,但其未予理会径直离开,故对余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搬运工何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

何某在余某摔倒后未采取救助措施径直离开的行为,从道德上法院予以否定性评价,但其与余某之间不具有法定救助义务,因此,何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司机陈某、同事严某对余某造成了不作为侵权行为,根据过错程度,依据公平原则,酌定司机陈某承担2%的赔偿责任,严某承担3%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司机陈某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9085.34元,严某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3628.01元。


图源:IC photo


 什么是“不作为侵权”? 


“不作为侵权”是指负有作为义务的人因不作为导致侵害了受害人的权利;其中最常见的情形是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指当先行行为明显地开启或维持了一定的危险时,行为人应对此负担安全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


本案中,司机陈某作为车辆驾驶人,严某与受害人争抢货物,二者都因先行行为导致受害人陷入危险状态,其应当在合理预见的前提下采取救助措施,即二者应对受害人进行有效救助。


 先行行为救助义务是法定义务 


不同于道德上提倡的见义勇为风尚,先行行为救助义务是法定义务。有救助义务的人,应秉持善意施助、救死扶伤的传统美德,在避免对伤者二次伤害的情况下,及时、准确地对伤者实施救助,必要情况下第一时间呼叫救护车和报警。


另外,大家也要谨记,如果身边人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伸出援手,或报警求助,多一分善意,多一分人性的温暖,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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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件事(nandusz)、N视频报道

来源:深圳工会

编辑:余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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