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学中途遇意外,谁之过?
“双减”背景下,让学生走出校门是大势所趋。每到寒暑假,各类社会机构组织的夏令营、冬令营、精英营等活动纷纷登场。不少家长也愿意为孩子掏腰包报名,以利用假期让孩子开拓视野、寓教于乐,让学生获得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但快乐过假期,安全不放假,人身安全的底线始终要守住。若出了意外事故,各方都“很受伤”。近日,广州法院审结了一起初中生游学途中意外身亡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临近寒假,陈女士想让儿子小佳出去旅游增长见识。她在公众号看到拓展公司(化名)发布的《情商精英营》活动宣传,招收10岁至17岁的学员前往某风景优美的岛屿游学,宣称会带孩子们合作做任务,提高情商和团体精神。
如此一举两得,陈女士十分心动,立即帮儿子小佳报名参加该精英营并支付费用4180元,并与拓展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拓展公司)有责任对乙方(陈女士)子女的人身安全承担监护责任,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子女人身伤害,甲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活动当日,主办方拓展公司与徒步公司(化名)合作,让其负责精英营活动的行程规划,并各自派出工作人员带领37名学员上岛。徒步公司的员工联系岛上自行车租赁商行租用多台自行车,安排学员们骑车环岛。14岁的小佳在学员中年龄偏大,故工作人员安排他与9岁的小学员共骑一辆四轮双座自行车。行驶至某斜坡处时,工作人员指挥学员们减速通过,但由于坡度较大,小佳的车辆失控冲出路外,跌进路边蕉林地,小佳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小佳父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拓展公司、徒步公司及自行车租赁商行共同赔偿因其共同侵权而导致小佳死亡产生的各项费用128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共计138万元。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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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拓展公司、徒步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小佳父母连带赔偿138万元。
徒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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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洪
本案中,拓展公司、徒步公司对外均属本次活动的组织者,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及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全部过错,属共同侵权,应对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根据鉴定报告,自行车租赁商行出租的四轮双座自行车制动功能有效。小佳父母未能举证证明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商行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因此商行无须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随着寒假的到来,众多家长选择以冬令营、精英营等方式增强孩子身体素质、开拓孩子视野、培养孩子团队协作精神。然而随着此类活动的兴起,参加的孩子越来越低龄化,组织活动的机构鱼龙混杂,活动过程中孩子出现意外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对此,冬令营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提高安全防范和风险意识,组织活动前应当取得相关资质,选择符合安全标准的活动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员工的准入和安全培训教育等;针对具有一定风险的项目,在做好其他安全保障措施的同时,应当聘请医护人员到场提供基础医疗保障,最大程度保障孩子们的人身安全。
建议家长们在为孩子挑选冬令营前谨慎考虑,尽量为孩子选择证件齐全、设备专业、项目安全性高、人员训练有素的冬令营机构。同时,在孩子参加冬令营前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提醒其切勿前往河边玩水、勿攀爬登高、勿搞恶作剧等,若身体受到伤害,应第一时间报告老师,并请老师通知家长。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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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 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少年家事庭
通讯员 | 吴子颖
责 编 | 张雅慧
编 辑 | 汤楚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