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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后“闪离”,七旬老人要求返还巨额彩礼……








彩礼作为一种婚俗文化,法律未禁止,也不提倡,但高额彩礼并不能保证婚姻稳定,反而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从司法实践看,近年来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彩礼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新规针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后“闪离”等情形彩礼纠纷如何处理加以明确。近日,广州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中认定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判决要求“闪离”的女方返还大部分彩礼。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年过七旬的陈大爷与小他20多岁的张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两人认识一周之后开始同居。


半个月后,两人签订一份婚前协议,约定:两人相恋相依一段时间,现决定结婚。陈女士承诺婚后绝不闹离婚,绝不离家出走,真心诚意照顾好丈夫的衣食出行,静心操持好家务。陈大爷承诺一心一意和张女士过日子,在经济上支持照顾好张女士及其家庭。陈大爷把其名下的某处房产加上张女士名字,并支付20万元礼金。



随后,两人登记结婚,陈大爷向张女士转账20万元,送出价值3万元的金首饰,并将其名下房产的50%产权登记到张女士名下。


结婚不到一个月,两人发生矛盾,张女士离家出走。不久后,张女士起诉要求离婚。陈大爷同意离婚,但要求张女士退回20万元、金首饰,并将房产份额变更回自己名下。


两人都确认婚姻期间,没有举办结婚仪式,没有宴请宾客,生活开销由陈大爷支付。双方无法达成和解。


裁判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准予张女士与陈大爷离婚;二、张女士向陈大爷返还礼金17万元;三、张女士向陈大爷返还金首饰,如无法返还,应折价补偿陈大爷3万元;四、张女士限期协助变更登记案涉房产50%的产权至陈大爷名下。


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曾维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女士应否将案涉财产返还给陈大爷?陈大爷与张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便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为薄弱。陈大爷向张女士赠与50%房屋产权、20万元、金首饰,是按结婚风俗给付的彩礼,目的在于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并长期稳定共同生活。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一个月,婚姻关系即告破裂,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无法实现。基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十分短暂,彩礼金额较高,应适当予以返还。


双方此次婚姻均属于再婚,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用由陈大爷支付,且彩礼没有用于举办结婚典礼、宴请宾客等;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张女士自称有较稳定的固定收入,陈大爷年事已高而退休金较低。综合以上因素,酌定张女士向陈大爷返还17万元、金首饰,并将赠与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陈大爷名下。


本案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当地习俗、彩礼数额与使用情况、双方过错与经济实力等因素,判决女方适当返还彩礼,有效平衡双方权益。裁判结果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有助于遏制“因婚致贫”现象发生,有效引导群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法官提醒,婚姻关系和谐长久的关键是双方性格相投、感情相依,广大群众要秉持正确婚恋观,让婚姻回归到“爱”的本质,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以实际行动共同营造健康、文明的婚嫁新风。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来   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花都法院

通讯员 | 曾维亮 庄武衡

责   编 | 谢君源

编   辑 | 汤楚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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