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隐瞒真实售价,变相多收中介费。法院:返还!
刘某与有车公司(化名)签订《车辆委托订购协议》,约定委托事项为采购车辆(含检验交付)、代收代付相关款项及其他(包含不限于上牌等);订购车辆为1台“某品牌劲享版”,指导价141900元,成交价87400元;代理服务费350元……。
刘某支付款项后,去4S店提车时,4S店销售员给刘某某开具了81900元的机动车购车发票。
刘某认为有车公司多收其5500元车款,故提起诉讼。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车公司退还刘某5500元。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明艳
中介服务合同从本质上而言是委托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前提则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如本案这种向委托人隐瞒车辆真实售价而将中间差价视为自己应得服务费的行为,从根本上损害了消费者对于该中介机构的信任。利用中介机构达成交易本是为了节省交易成本,消费者不用凡事亲历亲为,但此类中介机构的存在反而增加了消费者的交易成本,使得消费者还要花费时间精力去与中介机构博弈。对该类中介机构的不诚信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是司法对于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督,指引中介机构规范自己的行为,有利于车辆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运转。
法官提醒,中介机构与买车人之间在掌握信息方面具有不对称性,中介机构恶意利用信息差重复赚取服务费将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如车主发现中介机构收取的购车款与其购买车辆的真实售价不符时,车主应对相关账目进行核实,追回中介机构多收取的款项。
此外,倡议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严格履行告知义务,订立公开透明的收费细则。消费者也要保留好证据,多种方式维权。司法机关和有关市场监管部门联动,对车辆交易市场和其他市场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规制,建立令消费者信任的的市场环境。
广州案例第181期
来 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商事庭
通讯员 | 张明艳 袁绿凡
责 编 | 张雅慧
编 辑 | 汤楚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