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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女员工性骚扰全公司男同事”的解雇理由已经算最奇葩了?

2016-03-28 陈小义 尖椒部落


摘要:被指“性骚扰了全体男同事”而被解雇、因为“上厕所超时”而被解雇、因为“想买养老保险”而被解雇、因为“曾经受工伤”而被解雇、因为“不愿意去洗厕所”而被解雇……大多数林林总总的、荒唐的被解雇理由都能归咎到一个原因:企业不想赔你经济补偿金啊!

最近有一条新闻在打工朋友的圈子里被传得很火,不知道你有没有看到——“长沙女白领被指性骚扰全体男同事,被公司解雇“。这位女员工表示,公司全体男同事约有200人,她因为经常出差,人都认不全,怎样可以性骚扰全体男同事?最奇葩的是,公司对性骚扰事件没有经过任何调查就单方面宣布了解雇她的消息。现在这件事在行业内已经被传开了,对她的名誉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还真够奇葩的,不过,你见过更奇葩解雇理由吗?

企业为了规避经济补偿,赚更多的钱,真是什么理由都想得出来,随便找个“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理由就可以轻松把工友给解雇了。要你的时候你是个宝,不要你的时候连草都不是。在它眼里不想要的员工就是个垃圾,就尽快的把你处理掉。

“炒鱿鱼”在俗语里指代解雇 本文图片全部来自网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也要有证据来证明员工是违反规章制度的。曾经有个工友在一个工厂做物料员做了三、四年,工厂想“炒鱿鱼”的时候就调她去扫厕所。工友不去,工厂就以不服从安排、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理由把她解雇了。

还有一个更奇葩的真实例子。有工厂规定了上厕所时间是5分钟,上厕所之前还得来回签名、写上时间。如果有三次没有按规定时间回来,那不好意思,不管你是拉肚子还是便秘,你也会被解雇的。

不过,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又有向员工培训过,而且有员工的签名确认,那还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所以我们入职后签文件时,一定要看清楚再签。不然还真是签了“买身契“都不知道——当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雇劳动关系的时候,我们就只能默默接受了。

另外签订的劳动合同时也要特别注意: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都要按实际具体的内容来写,比如:工作岗位写“员工”,那单位就可以随意给你调岗位,从仓管调到洗厕所,你也无可奈何。所以不要相信单位说的“随便签了,应付检查而已“这种话,其实这是在骗你,对付你呢。

可能还有很多工友在试用期内就被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最近有一位工友就遇到这样的情况。从事电工岗位十多年的他到一个新工厂应聘电工。入职十多天,工厂从来没有提出过他哪里做得不好。他在入职之后发现企业不给员工购买养老保险,有一天早上他就去和企业沟通能不能把养老保险买了。下午,工厂就以“试用期不合格”的理由,给他发出了解雇通知书。

这位工友的“不合格”,仅仅是因为发现了不买养老保险——不乖?解雇呗!幸好他坚持维权打官司,判决下来他赢了。

有的朋友可能会觉,算了,就几千块钱,还得和单位打官司。可能会耗上一年的时间呢!但是这工友为了出一口气坚持下来了。他告诉企业,工人不是你随便找个理由就可以解雇的!所以他选择了起诉这个用人单位。

还有一位工伤工友,入职工作了将近一个月。后来企业知道他曾经发生过工伤,居然也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和他解除了劳动关系。为了夺回这点尊严,他也把单位告到了法庭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试用期内到底怎么样才算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呢?

其实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如果没有向求职者明确公示其所在岗位存在着哪些情况或者条件是符合解除合约的未录用条件的,也没有充分的证据的话,那么企业就不能以“不符合条件”为由随意解除合同。所谓证据的充分性,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所以呀,这些林林总总的奇葩解雇理由,有些是企业为了规避工人合情合理应得的经济补偿而想出来的借口。就像文章开头所说的“女员工性骚扰全体男同事”一事,平时职场上真正发生的性骚扰,企业很少出手替受害者讨回公道;而当性骚扰可以被用来当作炒员工鱿鱼的工具时,性骚扰就被无凭无据地拿出来顺手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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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小义 
生了孩子之后才深刻体会到什么是女性双重劳动。为真正的男女平等,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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