炜衡视点丨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主要环节与步骤
为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了从中央到地方再到交易所的包括《民法典》《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等在内的6部法律、6部行政法规、21部国务院规范性文件、13部部门规章、36部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国有资产交易进行严格的管控。其中,对强制进场交易制度更是大力度全面实施。
第一 从主体角度判断是否需要强制进场交易
从朴素的逻辑和常识来看,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的运作方,理应受到国资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但是由于国有企业兴起历史已久,在计划经济、国资深化改革等不同时期以及工商登记、刑事、统计等不同领域对国有企业的认识存在一定偏差,故目前,我们针对是否需要强制进场交易的国有主体,系以《32号令》第3条和第4条为依据,即包括:(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2)第一类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3)第一类或第二类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上述规定是针对国有产权转让的转让方而言,只要转让方符合前述几类情形之一,就必须实施国有产权交易审批流程,反之则由转让方按照自身公司的决策机制自行决策即可。
第二 从交易行为上判断是否需要强制进场交易
从2004年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现已废止)到2016年的《32号令》,国家对国有资产交易种类的监管范围,从“企业产权转让”逐步扩大到“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基本实现了除日常交易活动外的重大资产交易的全覆盖。
但与之相对应的三大行为则不受《32号令》强制进场交易的约束,具体而言,与企业产权转让相对应的产权受让行为,不受约束;与企业增资相对应的企业减资,不受约束;与企业资产转让相对应的企业资产受让,不受约束。
第三 以是否已完成国有产权登记判断能否实现交易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均应当依法规定办理产权登记。但由于部分国有企业管理不规范,长期未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所以在产权交易前,若未办理国有产权登记的,交易标的企业、转让方均应先行补办国有产权登记手续。若为国家直接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向国资委或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若为国家出资企业的子企业,一般向国家出资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即可。
第四 以是否已完成审批部门审批手续判断能否实现交易
《32号令》第31条规定了两类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情形,除此以外的国有产权转让都需要进场交易。按照《32号令》第7条和第8条规定,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一般产权转让事项,而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直接转让其子企业产权的情形较为少见,常见情形是国家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因战略调整或国家统一的管理层级压减工作部署等,子企业需要转让其持股的子企业产权。此时,就需要核查该国家出资企业是否制定了国有产权转让制度。办理产权交易审批手续,由转让方的股东负责申报,若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在标的公司、转让方作出国有产权转让的决议后,由转让方按照法定程序层层作出决议(如股东会决议),并上报审批部门。此阶段需要取得审批部门的行为批复,即包括国有产权交易的类型(转让、增资、注销等),核资清产审计与评估基准日等。
第五 开展审计评估工作,并联系产权交易机构进行预披露
转让方需要按照《32号令》第11条和第12条做好审计评估工作。在此阶段尤其需要注意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程序。《32号令》第12条规定: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第17条规定: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由于评估结果必须经作出行为批复的审批部门核准或备案后才能使用,而大多数国有企业备案又有公示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因此需要提前根据内部备案规则,将备案所需时间提前考虑。另外,在此阶段需要提前选定产权交易机构,按照产权交易机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并尽早开展预披露程序。需特别提醒注意,选择产权交易机构,具有一定规范限制,比如从事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业务的机构仅有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而部分省级国资委也对各地方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指定了产权交易机构。
第六 做好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工作,并办理国有产权转让的最终批复
若涉及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的,此阶段需要按照之前已制定的职工安置方案和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做好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当然,此阶段最为重要的即是取得行为批复审批部门的最终转让批复,即需要审批部门批复同意转让方的转让方式、转让比例、转让底价等事项。转让方在获得最终批复后,即可在产权交易所进行正式披露和竞价交易环节。
第七 正式披露、竞价交易、合同签订及合同履约
在转让方获得最终批复以及预披露期限届满后,转让方即可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正式披露,并按照《32号令》第15条及各产权交易机构的要求准备有关正式披露信息材料。由于此阶段有产权交易机构的介入,在与产权交易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前提下,有关交易程序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即可。、
按照作者对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主要环节与步骤梳理,大致流程如下:
图一: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流程图
通常国有产权交易需要法律工作者的深度介入,一方面国有产权交易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另一方面国有产权交易的流程多、时间长、事项复杂,需要专业人士对整个交易流程统筹考虑。只有在熟悉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流程后,才能更有效对转让方进行全过程指导,按计划推进国有产权转让的整体实施,保障各个审批环节和交易环节的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