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为什么实体从旧?
税法为什么实体从旧?
只要干过税收业务的,肯定都听过税法有个原则,叫做实体从旧,说白了就是涉及纳税人具体行为的实体类的税法文件,按旧的来适用。
那么,为什么会有实体从旧原则呢?它的法理是什么,有没有法律上文件进行过明确呢?
首先,说说其中的法理吧。
一般来说,一个人的行为是根据当时的情况来做出判断后再做出的。打个比方,喝酒开车,旧规定是不处罚,新规定是处罚。张三在新规前喝酒开了车,但是人家张三是因为当时没有禁止喝酒开车和要处罚的规定,说白了是在当时的法律规定下,允许开车,所以才做出喝酒开车这个行为的。如果当时法律规定不准喝酒开车,那张三估计就不会喝酒开车了。
如果此时,我们按照新规定,对张三进行处罚,那本身来说对张三就不公平了,因为咱立法者不能要求老百姓提前判断出自己的行为有没有违反还没有出现的法律。就是神仙,也不知道自个的行为违没违反还没出现的法律。
所以,当事人的行为,只能是按照当时的法律来做出的选择,也就只能按照当时的法律来进行处理。
这就是实体从旧本身的法理了。
但是,实体从旧有没有例外呢?在这里大世就要专门说下了,这也是本篇文章中的重点。很多人对实体从旧都一清二楚,可是对实体从旧的例外,却很少知道。
那么实体从旧有哪些例外呢?我们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第三条规定: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在这里,大世主要说下其中的第二款,即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情况下,按新法适用,也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为什么会有从轻原则呢?
我们知道,法律其实是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按照当前的社会价值体系进行的一个评价判断,可是这种评价是会随着社会发展而改变的,比如咱国家以前,你戴个鸭舌帽(此例来自中共党校),就可能被判为流氓罪,坐大牢,可是随着社会发展,现在别说是戴个鸭舌帽了,你就是头上套个内裤,也没人管你。
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社会是发展的嘛,大家的标准也是在不断改变的嘛,你以前戴个鸭舌帽的行为没被以前发现,现在发现了,可是按照现在的法律,你这个戴个鸭舌帽的行为,已经不被认为是有啥社会危害性了,这时候,自然按现在的法律来处理,也就是不定你罪了。
也就是说,戴个鸭舌帽,虽然按旧规要定罪处罚,可是按新规不需要处罚时,就按新规来了,即从旧兼从轻。
总结:税收实体法,一般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当事人当时的行为如何评价处罚补多少税等实体性的问题,一般按照当时的实体法来处理,但是如果新法更有利于当事人的话,则按新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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