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合肥律师说法防疫之清算与破产篇、刑事篇


疫情当前,如何合法应对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引起的新问题和新变化?合肥律师解读疫情防控法律知识系列上线!近日推出《合肥律师说法防疫之清算与破产篇》、《合肥律师说法防疫之刑事篇》,依法战“疫”,我们同行!


清算与破产篇

一、疫情防控期间破产程序法定期间如何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相关事务规定了一系列期间。如第十四条规定了通知债权人破产受理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第十八条规定了决定待履行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申报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八十四条规定了对重整草案表决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二、疫情防控期间债权人债权如何申报?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七条“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破产案件处理的质量与效率”。疫情防控期间,考虑到目前全国各地均为防止疫情传播造成更加不利影响,交通出行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管理人可以暂停现场债权申报工作,引导债权人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因疫情原因暂无法收集申报债权所需证据材料的,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向管理人申请延期提交。


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如何召开债权人会议?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7条“鼓励和规范通过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提高效率,降低破产费用,确保债权人等主体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疫情期间,若必需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等会议,可以采用上述方式。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全国各地均采取了不同方式防止新型新冠病毒的传播,交通出行受到极大影响,不适宜以现场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对于已经确定疫情期间召开的会议或相关现场工作,管理人可以与人民法院积极沟通,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或完成,或者申请延期。


四、疫情防控期间破产案件日常工作如何开展?

疫情防控期间,应当严格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疫情防控要求,改变办案模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开展各项工作。

1、关于债权申报。管理人要及时告知债权人采取邮寄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申报债权,暂停现场方式债权申报;

2、关于债权审核。管理人应当尽量采取在家办公,需要集体讨论的,可通过微信群聊等信息化手段进行;

3、关于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非紧急事项,尽量延期办理;确需办理事项,建议可以先与相应机构电话咨询,了解不同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需采取的防控措施,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及人员接触;

4、关于破产案件涉及未履行完毕合同、衍生案件及相关权利行使的时间节点进行全面梳理。对于即将到期的事务,在出行受限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及时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及时处理。

此外,因每个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的应对措施不尽一致,管理人应当密切关注相关法院发布的公告,并及时与相关法院沟通联系。


五、债务人有关人员应当履行法定职责有哪些?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4、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5、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6、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7、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疫情防控期间的突发事件,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上述规定,制定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购置防疫用品,采取防疫措施。


六、疫情防控期间破产财产处置的应对举措有哪些?  

 1、破产财产处分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2、破产财产处置方式。《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时,原则上应首先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债权人会议同意的,管理人亦可以直接通过变卖方式进行处置。

疫情防控期间,鼓励通过网络平台采取线上拍卖的方式进行变价拍卖。同时也可以借助拍卖辅助机构力量,引入在线直播、VR展示等技术,为买受人提供看样途径,提高财产处置的成功率和溢价率。


七、疫情防控期间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或实施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财产处分行为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对于破产企业继续营业还是停止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由人民法院决定;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疫情防控期间,破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涉及疫情防控所急需物资的,且破产企业又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继续营业可以使破产财产保值增值或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可以通过非现场方式召开紧急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并执行表决。


八、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和解案件的应对措施有哪些?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的,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管理人可以比照前述疫情防控期间破产清算案件相关影响的处置方法,利用电子邮件、微信等多种线上方式、现代工具手段,以非现场方式办公,减少人员聚集,防控疫情漫延,依法履行职责。


九、疫情防控期间破产重整案件的应对措施有哪些?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第九十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无论是重整期间还是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应当特别关注,并做到以下几点:

1、关注当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复工的政策,遵守当地政府对企业的要求,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企业内部疫情防控等措施和进展。

2、管理人应当组织人员向重整企业员工普及《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3、管理人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与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法院、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等保持密切沟通,做好告知和解释工作。

4、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有序做好全市企业复工复业的通告”的要求,各类企业要达到复工条件“四个到位”并向主管部门报备后才可有序展开复工复业工作,即:疫情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管理到位、内部防控管理到位、防控设施物资到位。管理人应密切关注各省市疫情期间最新指导政策及相关规定,监督重整企业做好复工各项准备工作,将影响降至最低。

5、疫情防控期间,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企业尽职调查等活动的开展客观上受到限制,加剧了重整的不确定性。本着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最大化原则,加强与债权人、债务人、潜在投资人的联系沟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报法院同意后适当放宽投资人招募和重整计划草案制定期限限制,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职工权益。


十、疫情防控强制清算案件的应对措施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上述所列情形的,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二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考虑到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可以参考国内法院做法,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破产和强制清算申请——对在疫情发生前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但是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经营困难、迟延或无力清偿债务的企业,则不宜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该类企业破产申请暂不受理。对疫情发生前出现解散事由,受疫情影响而未能成立清算组或已经自行清算但自行清算工作进度受到影响的,可暂不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由于疫情影响导致管理人(清算组)、债权人难以在规定期间内完成债务人财产接管、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申报等相关工作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整处理。对已经受理破产或强制清算的具备医卫行业特殊生产资质和生产能力的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支持并许可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并督促管理人(清算组)及时处置库存医用物资,尽力保障防疫物资的供给。

鉴于本次疫情防控工作持续时间较长,强制清算程序涉及的法律关系又复杂、利益主体众多,对重大疑难清算案件,要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可以参照疫情期间对破产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置,依法履行清算职责。如延长债权申报期、引领债权人利用电子邮件等多种线上方式申报债权、推迟或利用网络等现代工具手段召开债权人会议、创建网上平台进行答疑解惑等,为打赢疫情战役提供专业法律保障。


十一、疫情防控涉破产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哪些?

本次疫情防控时间较长,对中小型企业影响巨大,特别是已破产和濒临破产企业影响更大,国家及地方政府先后纷纷出台扶持和鼓励企业持续发展的政策文件,对正在营业或者破产重整的企业,管理人应当认真研究相关政策,并及时做好申报和享受政策扶持工作。

针对疫情的企业扶植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中央部委快速出台优惠政策、地方政府配套措施跟进、全社会寻找可行的方式进行损失共担,减少破产重整和和解企业、小微企业面对租金、利息、工资等支出。管理人应当谨慎决策,减支自救,必要时进入“冬眠”模式,暂停经营活动。现在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已经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共涵盖五部分,30余项措施。合肥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强化防疫应急保障,对于防疫防护用品重点生产企业给予购置设备20%补贴,给予加班工人每人每天200元补贴,对完成市级物资采购任务的企业按照采购合同额度予以5%补贴。同时减轻企业负担,返还部分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缓缴养老、医疗等社保费用等。对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承租企业,给予2个月免租和2个月减半的政策。加强减税降费力度,对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依法为企业办理最长不超过3个月税款延期。优化信贷融资环境,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在贷款利率原有基础上下浮10%以上;对列入市级以上重点医用物品名单的重点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30%以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按同期基准利率给予其实际发生的贷款资金50%贴息。


刑事篇

一、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故意传播病毒,如何处理?

答: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存在以下两种行为的,属于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将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目前全国已经有多地就所谓“毒王”立案侦查,“毒王”在明知或者应知自己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情况下,在城市的交通工具、公共场合上罔顾公共安全,四处巡城,以上行为最高可判处死刑。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假劣防护物资、药品、医疗器械材料,如假口罩、防护服、消毒药水等,如何处理?

答: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无论是针对医生等专业人员的专业医疗设备,还是针对普通群众的一般医疗设备的犯罪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目前安徽也已经多次查处了多起生产、销售伪劣口罩、药品的犯罪,此类罪名最高可判处死刑。


三、被卫健委在疫情期间责令停业,或者本身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社会医生”非法进行医疗行为,如何处理?

答: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的,涉嫌非法行医罪。

由于此类诊所没有专门的空调通风处理系统,无法对环境空气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也无法保证医护人员有足够的防护措施,容易导致感染;再加上诊所人员密集,又没法对潜在患者进行区分,增加交叉传染机会。此类行为一旦成立并造成死亡后果,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假借防控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虚假宣传的,如何处理?

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涉嫌虚假广告罪。

尤其是部分药品、食品宣称自己有治疗、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的效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的,如何处理?

答: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非法经营罪。

服务团注意到市面上有关蔬菜、肉类等食品的价格飞速上涨,口罩、板蓝根等用品的价格更是惊人。在特殊时期,市场供需的改变导致价格上涨本无可厚非,可违反了特殊时期价格管理规定的高价,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拒不配合有关政府人员疫情防控措施的,如何处理?

答: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涉嫌妨害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部分群众因家人团聚等需求,对有关人员作出的隔离要求拒不执行,甚至以暴力抗拒,目前全国各地已经有此类案件发生,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传播谣言的,如何处理?

答: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利用网络、媒体等故意传播,谎报疫情、警情,制造恐慌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传播信息需谨慎,否则极易触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倘若明知为假“带节奏”,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倘若相关内容系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特别要注意的是,本次两高两部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情形也做了具体规定,即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八、为防控疫情擅自封路的,如何处理?

答: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拦截、断路阻断交通,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

某些组织或者个人在疫情期间,故意损坏乡村、城镇道路,虽然客观上可能会起到防止病毒传播的效果,但是也阻断了救护、医疗、公安的生命线!当然考虑到行为的主观目的、社会危险性,本次两高两部特别强调: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九、疫情防控期间,在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如何处理?

答: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在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或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的,涉嫌寻衅滋事罪或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而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也可能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十、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打砸抢”、哄抢口罩等医疗用品、食品等的,如何处理?

答: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致人伤残、死亡的,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服务团注意到,部分公众在购买物资时与药房人员发生争吵、谩骂,指责物资价格过高。后来出现了抢、砸、打人的情况,以上情况虽本有因,但错误的救济手段反而让自己处于危墙之下,实不可为!


十一、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如何处理?

答: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涉嫌污染环境罪。


十二、贪污、侵占、挪用防疫款物的,如何处理?

答: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的,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特定款物罪。

疫情之战还在继续,生命补给不允缺失!公职人员倘若在此刻仍然缺失良知,将会受到严惩!


十三、在疫情防控期间,负有疫情防控职责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如何处理?

答: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1、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

2、不能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

3、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涉嫌以传染病毒种扩散罪。


十四、在疫情防控期间,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将他人私自锁在家中,如何处理?

答:利用疫情,未经有关部门同意,私自使用锁具、木栓等方式让强迫他人不允许外出的,涉嫌非法拘禁罪。

人的自由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被非法剥夺,切勿因疫犯罪!


十五、与医务人员发生矛盾,采取了不理智的行为,可能犯罪么?

答:在疫情高发的部分地区,医疗资源有限,导致医患矛盾加剧。在此背景下,全国已经出现医务人员与患者或家属发生冲突的情况。两高两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涉嫌故意伤害罪。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涉嫌寻衅滋事罪。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涉嫌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罪。


十六、是否还有需要注意的其他犯罪?

答:本服务团注意到,在疫情高发,全民在家自我隔离、亟需心理安慰的阶段,社会上还存在着利用群众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赌博、开设赌场,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进行诈骗等犯罪的情况。

疫情是场硬仗,责任关乎你我。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一般都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刑法有刚性,切勿以身试法!


合肥市律师协会声明:

本指引仅为我们根据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所出现的特殊情况,就相关法律法规及对司法实践的理解所整理的概括性指引,不构成合肥市律师协会及其会员对阅读者的特定事项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阅读者如遇有特定法律事项需要解决,我们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由于我国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及政府部门不断会针对新冠病毒的疫情情况出具新的立法、司法解释及新的政策。如在本指引之后有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与本解答不一致的,请以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为准。


在新冠病毒疫情结束后,我们针对特殊情况下的指引内容也会因此变化,在此特别提请使用者注意。


来源:合肥律协

编辑:吴昊、金红芳

审核:张艳清

往期精彩(点击查看)

合肥律师说法防疫之建筑房地产篇

合肥律师说法防疫之行政法篇

合肥律师说法防疫之项目建设投融资篇

共同战“疫” 合肥律师在行动(七)(八)(九)

共同战“疫” 合肥律师在行动(五)(六)

共同战“疫” 合肥律师在行动(四)

共同战“疫” 合肥律师在行动(三)共同战“疫” 合肥律师在行动(续)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