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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一纸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工作期间难免会磕磕绊绊,轻点受个小伤也没啥,如果突然发生死亡,那事情可就严重了,签有劳动合同还能按工伤索要赔偿,如果没有签定,那事情就会非常麻烦。这不,合肥市长丰县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



基本案情:


50岁的陆某,是长丰县某卫生院某村卫生室负责人,负责3000多村民的扶贫、送医、送药、卫生防疫、疾病保健等工作。去年冬天,陆某从卫生院返回村卫生室途中突然死亡,交警勘测现场后认定为单方事故。
家属认为:这是工作期间死亡,属于工伤,应按工伤赔偿标准赔偿80万元。镇卫生部门、卫生院和村委会认为:陆某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法律明确规定村卫生室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故无法认定为工伤。80万元赔偿请求过高,也没有任何依据。陆某家属先后到县卫计委、县政府等多家单位表达诉求。双方矛盾持续升级,言辞激烈无法调和。


眼看事情无法解决,且呈愈演愈烈的趋势,长丰县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解决矛盾还需从矛盾方入手


陆某家属认为:人就是在工作期间发生死亡的,且工作中一直尽职值守、勤恳务实,要求80万元赔偿金额合情合理。 






某镇负责人和村委会则认为:陆某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且没有与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责任主体也不明确,工伤认定比较难,所以80万元赔偿没有依据,无法赔偿。


陆某家属听完无法接受此说法,当即表示要去省里上访,省里不行去北京上访,一定要讨一个说法。
调解员见当事双方气愤紧张,矛盾一触即发,于是采取“背靠背”方式单独与陆某家属沟通,安抚其情绪。待陆某家属情绪好转后,再用温言细语进行调解:政府部门一直都对陆某的贡献表示认可,不然也不会有各部门领导参与调解此纠纷,现在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能算工伤,如果能认定为工伤,这件事情争议也就不大,如若不能认定工伤,我们再进行下一步沟通。



权威部门介入来认定


经过调解员和陆某家属多次询问,工伤认定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因陆某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其没有与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因为没有责任主体,所以工伤就没办法认定。



矛盾再升级陷入僵局


得到不予认定工伤的答复,陆某家属情绪激动并表示:陆某尸体到现在都没有火化,你们总是说不能算工伤,那陆某就是在上班途中去世的怎么就不能算工伤?






调解员见状继续引导:现在工伤认定部门的回答很明确,但是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往我们有调解过类似的案例,一般都是赔偿的形式,赔偿和工伤保险额度不同,一般在10万元左右,希望陆某家属降低期望。


听闻调解员这么说,陆某家属立马拍桌子说不愿意调解了,转身准备走人。


调解员于是继续耐心解释:一般10万元只是以往案例,并不是针对此起案件,现在政府也考虑陆某工作勤恳,希望多赔偿一些,但主要是没有相关依据,大家正在想办法解决问题,希望能再耐心等一等。




这次沟通之后陆某家属愤懑离开,并将村卫生室锁住,导致新到村医无法上班,该村村民无法正常就医。

调解员听闻后立即赶往该村,对陆某家属进行了一整日的劝导,最后,陆某家属被调解员的诚意所感动,当下表示不再用极端措施表达不满,并先让陆某入土为安。



春风化雨矛盾终化解


经过多方准备,调解员再次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拿出各地类似村医死亡案件法院判决书,并重点对江苏省一起类似案件判决28万元进行交换意见。



某村委会负责人、镇卫生部门等均表示:如果有此标准的话,愿意参照此标准进行赔偿。


陆某家属表示:政府的关怀虽然温暖,但对28万元的仍然无法接受,陆某还有三个孩子,虽然已经成年,但是都在上大学,自己养三个刚成年的孩子颇为费力,至少要赔偿50万元。




调解员针对陆某妻子诉求又多次做某村委会工作,该负责人最终同意赔偿34.8万元……当事双方的争议和预期在一步步缩小,后又经过多次调解,陆某家属和某村委会签订了调解协议,最终以某村委会一次性赔偿陆某遗孀39.8万元;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凭票由某村委会承担,但不得超过2.8万元的调解决定化解双方矛盾。


案件点评:


意外身亡,是每个家庭都难以接受的事情。人民调解员第一时间介入,稳定了双方情绪,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为纠纷的解决起了好头。双方对事情的认识和对相关法规的理解差异,造成了双方诉求的巨大差异,调解员多方调解,邀请政府和卫生部门介入,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最后,虽然死者的工伤不能认定,但调解员积极查找案例,并为赔偿找到了合法合理的依据,做到了依法依规和灵活调解相结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最后,大司兄要重点提醒:



在就业过程中一定要跟劳务单位签定劳动合同,这是保障你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本来可以简单解决的事情,最后却像陆某案件一样整的一波三折,维权之路漫长而艰难,所以大家切记要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安上一把法治“保护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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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网案例库

编辑:吴昊、任芳影

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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