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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劳动节特辑】公司用“欠条”发工资,其中的法律效力要明了~
《五一劳动节特辑》
【案情简介】
宋某在2015年1月1日就职于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资通过银行卡发放。在去年年初,宋某因单位运营不正常没有业务而离开单位,随后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其拖欠业务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合计五十万余元。
根据李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以及银行工资流水,该单位拖欠李某工资的情形也不存在,单位虽对李某的主张没有异议,但李某的诉请被驳回了。
【法律之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以及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单位有时候暂时性经营困难,拖欠了员工劳动报酬,给员工打一个欠条,载明拖欠的数额和期间,单位盖章认可,是具有证明效力的。本案中宋某提供的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欠条以证明单位拖欠其业务提成等,也似乎完成了举证责任,但实际上经过仔细审理该案,发现该单位处于资不抵债即将破产阶段,法定代表人积极为员工打欠条并签字盖章,这与常理不符,可能存在与员工进行串通,以侵害企业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可能。
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属于破产财产优先清偿之列,因此李某的欠条载明的业务提成,没有其他工作成果资料及提成的计算依据等其他有效证据印证,所以主张没有获得支持。
【案件延伸】
实践中,由于劳动报酬、工资属于破产企业债权中优先支付,就有即将倒闭破产的企业,为本单位员工提供证据,协助员工采取劳动仲裁手段获得非法利益。
在没有任何其他原始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在企业非正常运营的情况下,欠条的证明效力可以不认定。
大司兄有话说:
律师介绍:
王宏芹
市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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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昊、任芳影
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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