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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劳动节特辑】公司用“欠条”发工资,其中的法律效力要明了~


充满真情的五月
一起聆听劳动的赞歌
五一小长假马上就要来了
大家是不是很期待呢
愉快假期,与法同行

 

在即将到来的属于劳动者的节日里
大司兄为兢兢业业的
广大劳动者们送上一份节日礼物


《五一劳动节特辑》



会挑选一些比较经典的案例
为大家普及劳动法相关知识
这个五一快收下这份“普法大餐”吧

 

第一期,它来了~
公司用“欠条”发工资
其中的法律效力要明了
下面这则案例一定要认真做笔记!

 

【案情简介】



宋某在2015年1月1日就职于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资通过银行卡发放。在去年年初,宋某因单位运营不正常没有业务而离开单位,随后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其拖欠业务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合计五十万余元。


在庭审中,宋某提交了单位盖章的劳动合同及一份欠条,其中一份合同起始日为2005年1月1日,而欠条则载明:截止至2019年5月30日,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欠销售部员工宋某2018年销售业务提成共计人民币18万元整,特此立据。欠款人落款处加盖了公章,法定代表人也签字确认。但是该单位处于可能破产阶段,已经不能正常经营。
根据李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以及银行工资流水,该单位拖欠李某工资的情形也不存在,单位虽对李某的主张没有异议,但李某的诉请被驳回了



这是什么原因呢?
来听听法律怎么解释

 

【法律之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以及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单位有时候暂时性经营困难,拖欠了员工劳动报酬,给员工打一个欠条,载明拖欠的数额和期间,单位盖章认可,是具有证明效力的。本案中宋某提供的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欠条以证明单位拖欠其业务提成等,也似乎完成了举证责任,但实际上经过仔细审理该案,发现该单位处于资不抵债即将破产阶段,法定代表人积极为员工打欠条并签字盖章,这与常理不符,可能存在与员工进行串通,以侵害企业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可能




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属于破产财产优先清偿之列,因此李某的欠条载明的业务提成,没有其他工作成果资料及提成的计算依据等其他有效证据印证,所以主张没有获得支持

 

案件延伸


实践中,由于劳动报酬、工资属于破产企业债权中优先支付,就有即将倒闭破产的企业,为本单位员工提供证据,协助员工采取劳动仲裁手段获得非法利益。


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于2019年11月份下达了一个会议纪要,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除了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协议内容合法性进行审查外,还需要对协议内容所依赖的基础事实进行审查。
在没有任何其他原始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在企业非正常运营的情况下,欠条的证明效力可以不认定



大司兄有话说:



现在战“疫”还未结束,很多企业和员工也都在艰难的生存,一起共渡难关。但是在约定一些具体细节的时候,如果有损害到自己切身利益的行为,一定要用好法律这把利刃,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介绍:





王宏芹

市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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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律师协会

编辑:吴昊、任芳影

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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