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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炎焱燚,凉皮凉面卖起来~
没想到,事,就这么找上了门——
店家未取得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许可,但通过外卖平台经营凉皮、凉面、丰富多彩凉皮、红油笋丝、凉拌黄瓜、拌西红柿、红油豆角,红油海白菜等冷食。经营上述食品有违法所得。同时,采购上述食品原材料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也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根据规定,涉案食品为冷食类。店家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擅自通过外卖平台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属于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只要经营者作出了这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何种危害后果,该行为均具有可罚性。或者说,这种违法经营行为是否造成了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后果,是行政机关考虑是否从重处罚的情节,而不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结果犯而言,所以不适用于这个案件。综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予以维持。
大司兄有话说:
想法是好的,奈何吃了不懂法的亏,不仅没有获利,反而白白辛苦,还违了法……赶紧滴,办证去。
来源:局行政复议与应诉处
编辑:吴昊、任芳影
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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