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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说 | 莫把自己推给“意外”


每年夏天,老生常谈的话题就是“预防溺水”
一年年由于溺水而丧失生命的数据触目惊心
然而,溺水身亡事件仍时有发生
......


两人同去水渠边玩,一方不听劝告,私自下水游泳,却因此溺水身亡,谁之过?



意外突然降临——

明天和意外永远不知道哪个会先来。某日,小明和小强到水渠边玩,小明要下水游泳,小强听了连忙劝说“水深,不能游”!小明哪肯听,非坚持下水游泳,一边脱衣服一边往水里去了。小强见劝说无果,自己在这也没人玩便自行回家了。



当天小明没有回家,把他爷爷急死了,赶紧跑到小强家里去问,可询问未果。人一直找不到怎么办?第二天,没办法,报警寻找,最后在水渠漫水坝发现了小明的衣服,漫水坝下游200米处河底打捞出小明遗体,经法医现场查看,排除案件可能。

这好好的一个小孩怎么能说没就没了,小明母亲实在无法接受。小明和小强明明是一起出去玩的,小强却不告知小明的去向才使他失去被救助机会,应当对小明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而小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也未尽到监护之责,也应当担责,于是向法院起诉。



责任纠纷怎么定?法律援助来说法——



小强一家越想越憋屈:小孩突然间没了,我们也不想看到这种事情发生,但是这锅让我们来背也实在背得冤枉。之前听人说过法律援助的事情,现在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吗?于是小强一家找到了长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援律师为其代理出庭。长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指派志愿律师代理此案。



看看律师怎么说?



承办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一、小强及其监护人在小明溺水死亡案件中主观上无故意,客观上未实施加害行为,对小明死亡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小明溺水死亡是由于监护人疏于监护,放任其玩耍,应对溺水死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三、事发地段漫水坝属于危险水域,未设立危险标示,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由相关的管理人或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庭审合议后,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判决小强及其监护人补偿小明母亲2万元。

小强一家收到判决后不服,遂上诉至市中院。



定纷止争促和谐——

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已明确认定小强对小明的溺亡事故无过错;小强及其监护人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一审判决以“小强和小明以前是玩伴”为由判决补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市中院经审理后,撤销了县法院要求小强及其监护人承担2万元补偿责任的判决,判决小强及其监护人对小明溺亡事故不承担责任。


大司兄,小法评:


本案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法律援助律师从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侵权行为、他人遭受损失情况和侵权行为与他人受损的因果关系等四个方面对案件进行了分析,明确了各方在事故中的责任,以一名法律人的担当,为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公平正义、提升公民法治观念作出了贡献。

世界很美好,生命只有一次,切莫因为自己一时的疏忽而抱憾。法律不会强人所难,但同样不会去“偏袒”任何一个不珍惜自己的人!


来源:中国法网案例库

编辑:吴昊、任芳影

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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