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袋书 |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之政法工作应知应会~
政法姓党是政法机关永远不变的“根”和“魂”。
“三个绝对”: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五个过硬”: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
政法队伍四化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过硬政法队伍的标准: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习近平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致训词时提出的四点要求: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首次提出时间:2020年11月16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十一个坚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
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共识。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实际工作中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执法司法的三个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公平正义。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
2019年1月13日,《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正式颁布,第一次全面阐述了党的领导和政法工作的关系,是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的总宣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1月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批示中指出,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切实推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党委政法委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党委政法委的职责:在党委领导下,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政法机关的三项基本职能: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
政法工作的四项主要职责: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我国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共历经五次修订,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黑恶势力“保护伞”: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两个一律”: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律深挖背后的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的“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一案三查”: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个以案”: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
“四看四促”:从政治上看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严重危害性,着力解决政治敏锐性、政治警觉性、政治鉴别力不强等问题,促进党员干部提高“政治三力”;从为民宗旨上看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严重危害性,着力解决政绩观错位、群众观淡薄、权力观扭曲等问题,促进党员干部坚守人民情怀;从担当作为上看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严重危害性,着力解决工作懈怠、怕苦畏难、敷衍塞责等问题,促进党员干部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从履职尽责上看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严重危害性,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挂空挡”等问题,促进党员干部扛责担责,动真碰硬。
新一轮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四个环节:深化学习教育;系统排查起底;实施精准整治;健全长效机制。
“枫桥经验”: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三个规定”: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同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三个规定”记录报告的对象: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编辑:吴昊、任芳影
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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