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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案说法 | 双号还隐瞒行程码!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
法律解读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王某某这种情形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有请大律师——
律师解读
根据盐源县发布的通报看,四川省及盐源县均规定有上海旅居史返回的人员需主动报备并居家隔离。王某某从上海务工返回盐源县,未按规定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村组或社区报告,之后在就医过程中,又通过使用双微信号的方式试图隐瞒行程,拒不承认上海旅居史。
综上,王某某使用双号来达到隐瞒行程目的的行为,比一般单纯不如实报告的行为性质更加恶劣。王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期间,拒绝执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所在村组和医疗机构新冠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简介
余忠谱,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德恒合肥刑事团队成员,专注于从事刑事辩护业务。
大司兄有话说
防疫安全,关系你我,战“疫”当前,无数“逆行者”还在一线奋战,我们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千万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
编辑:李斌、任芳影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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