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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案说法 | 双号还隐瞒行程码!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16号通告!合肥依法严处这些违法行为!
案例解读更清晰~


案例

2022年3月30日,四川凉山州盐源县居民王某某,因全腹疼痛被送到了县医院就诊。后来查到,王某某从上海市务工返回盐源县,不但没有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村组进行报备,还在心里打起了小算盘,在医院就诊过程中,使用双微信号隐瞒行程(就医过程中全程使用本地显示绿码的微信号,隐瞒另一个显示为红码的微信号),拒不承认上海旅居史这种做法严重干扰了当地防疫工作,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重大风险。



法律解读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王某某这种情形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有请大律师——



律师解读

202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司法实践中,对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实行防疫管控、不得人员聚集、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如实报告流调轨迹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如果违反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后果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则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盐源县发布的通报看,四川省及盐源县均规定有上海旅居史返回的人员需主动报备并居家隔离。王某某从上海务工返回盐源县,未按规定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村组或社区报告,之后在就医过程中,又通过使用双微信号的方式试图隐瞒行程,拒不承认上海旅居史。

综上,王某某使用双号来达到隐瞒行程目的的行为,比一般单纯不如实报告的行为性质更加恶劣。王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期间,拒绝执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所在村组和医疗机构新冠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简介

余忠谱,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德恒合肥刑事团队成员,专注于从事刑事辩护业务。



大司兄有话说


防疫安全,关系你我,战“疫”当前,无数“逆行者”还在一线奋战,我们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千万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


相关链接:
“疫”案说法 | 隐瞒行程,翻墙进校,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编辑:李斌、任芳影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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