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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合肥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合肥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也可以登录合肥市司法局网站,查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自即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221号市司法局(立法处)。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fsfjlfc@163.com。
三.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市司法局网站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模块或微信公众号直接留言。
关于《合肥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合肥市邮政快递业务量持续保持高速增长,高位扩容,通过两轮“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创建,行业发展质效不断提升。快递服务网络日趋完善,科技应用水平显著提高,对电商、农业、制造业等关联产业的支撑作用持续增强,人民群众对快递服务满意度稳步提升。但同时,合肥市邮政快递业在快速发展中仍存在体制不够健全、行业要素保障供给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快递末端服务不够顺畅、农村寄递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快递从业人员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破除制约因素,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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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发展规划】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本市邮政快递业发展规划,明确邮政快递业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保障措施等。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邮政快递业发展规划,编制邮政快递设施专项规划,配套制定邮政快递设施建设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规划衔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快递业发展相关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等相衔接,统筹安排邮件处理中心和快件集散、分拣枢纽设施用地,合理确定邮政快递业的用地效益考核指标。
邮政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应当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本级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建设、运营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第八条【规划控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邮政快递设施专项规划和设施建设标准,对邮政快递的处理场所、营业场所进行规划控制,并将配套设施的规模、建设及移交等事项,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要求的内容。
第九条【服务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机关院校、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设施建设标准将邮政快递末端服务场所、智能信包箱纳入配套设施设备范围,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鼓励既有住宅小区、集中居住区、商务楼宇等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局并设立邮政快递末端服务场所、智能信包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智能信包箱纳入老旧小区改造更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目。
配套建设的邮政快递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第十条【绿色通道】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以及综合交通枢纽场站等,应当根据规划和设施建设标准,合理布局邮件、快件处理基础设施,设立邮件、快件进出绿色通道。
第十一条【末端服务】机关院校、住宅小区、商务楼宇、交通场站的管理单位应当为快递收派人员进入管理场所收派件以及使用配建的邮政快递设施,提供通行、停靠等便利,不得拒绝快递收派人员及其车辆进入服务。
第十二条【快递进村】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含农村社区)设立村邮站,负责本地邮件快件的接收和代转,畅通农村生产消费循环。
村民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村邮站运行管理,村邮站运转经费由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
鼓励村邮站叠加供销、电商、农村公共服务等资源,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
第三章 促进发展
第十三条【产业集聚】本市支持快递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快递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区域分拨中心和高铁航空集散中心等落户本市,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智慧快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五条【资源共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整合共享资源,发展快递公路、铁路、航空联运,促进客货邮融合发展。
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展共同配送、集中配送、分时配送等集约共享配送模式,鼓励使用智能信包箱投递,创新适应城乡区域特点的多种末端服务方式,构建城乡一体化高效配送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围,落实财政支出责任,推进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
第十六条【产业融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拓展上下游产业链,加强区域协同发展,促进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向综合供应链服务商转型升级,推动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快递业与先进制造业、商贸业、现代农业、电子商务等关联产业和业态的协同发展机制,支持快递企业入驻各类园区,推动融合发展。
第十七条【快递出海】海关、国家安全、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进出境邮件、快件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信息互换共享,推动邮件、快件便捷通关。
鼓励快递企业依法开展进出境快递业务,在境外依法开办快递服务机构、建设分拨中心和集散节点。
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入驻空港和铁路枢纽,发展国际快递,提供仓储、保税、通关等综合服务,推动国际快递枢纽建设。
第十八条【车辆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执行邮件快件运输服务任务的邮政快递专用车辆提供通行、临时停靠、装卸作业等方面的便利。
邮政快递专用车辆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喷涂统一标识,统一办理牌照,并依法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十九条【绿色发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绿色采购制度和低碳运营管理机制,按照规定使用环保材料对邮件、快件进行包装,优先采用可循环利用的包装箱、中转袋等包装物。第二十条【绿色包装】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将环保包装要求纳入收件服务协议,引导用户树立绿色包装使用习惯。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推进包装物的标准化、系列化、模组化,提高包装物与寄递物品的匹配度,减少电商快件的二次包装,防止过度包装。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上下游关联企业使用已取得绿色产品认证的包装物。第二十一条【节能减排】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使用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节水、节能等新技术设备,降低资源消耗。第二十二条【包装回收】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采取措施回收邮件、快件包装物,实现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再利用。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绿色行动激励机制,通过积分奖励、寄件优惠等方式,引导寄件人重复使用快件包装箱、包装袋。
第五章 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休息休假、工资薪酬、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快递业务量高峰时段临时聘用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应当与其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责任。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为临时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二十四条【人员培训】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操守、服务规范、职业技能、作业规范、安全生产、车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五条【购买保险】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为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以及其他专项商业保险。第二十六条【考核奖惩】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完善快递从业人员的投诉澄清免责机制。第二十七条【关心关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创造条件为快递从业人员提供休息场所和车辆充电等配套服务,营造社会关心、关爱快递从业人员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八条【邮政服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持续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网点、缩短营业时间,不得改变邮政普遍服务营业网点使用性质。第二十九条【告知义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提示寄件人关于保价、赔偿等服务合同条款内容,保障服务质量,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收费。第三十条【规范经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经营活动。第三十一条【投递义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使用邮政快递末端服务场所、智能信包箱投递快件的,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提取方式、保管期限、联系渠道等信息。未征得收件人同意的,收件人有权要求其重新上门投递。邮政快递末端服务场所、智能信包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免费保管期限,按照规定公布免费保管期限外收费标准,免费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经收件人同意将快件投递至邮政快递末端服务场所、智能信包箱的,视为一次投递。第三十二条【无法投递】收件人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上门投递,或者因收件人原因无法按地址投递的,并且快件收派人员和收件人就其他投递方式未达成一致的,快递企业可以根据寄件人的要求对快件予以处理。第三十三条【收费投递】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需要变更投递地址,或者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要投递的,快递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投诉处理】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服务质量监督投诉,并在收到用户投诉后七日内答复。用户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在投诉后七日内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后三十日内作出申诉答复。
第七章 安全生产
第三十五条【安全管理】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和过机安检等寄递安全保障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按照规定查验寄件人身份,使用实名收寄信息系统对寄件人身份和交寄物品进行信息登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禁止邮寄、快递国家秘密载体加强宣传和提醒告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可能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三十六条【寄件人义务】寄件人交寄邮件、快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整、准确、清楚填写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确保填报内容真实、有效; (二)不得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 (三)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和交寄物品,配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进行验视; (四)交寄物品时声明寄递物品的价值或者价格,并明确是否保价;(五)封装邮件、快件符合寄递安全的需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协议用户管理】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向用户长期、批量提供寄递服务的,应当与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保障义务。签订安全协议时,用户应当出示其有效证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核对后留存证件复印件。安全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批量交寄物品名称、类别,预留指定交寄人身份证件信息。协议客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由指定交寄人交寄,并且不得随意变更交寄人。协议客户交寄邮件快件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邮政专营】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三十九条【备案管理】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快递末端网点的,应当自开办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向市邮政管理机构备案。智能信包箱运营企业应当自智能信包箱提供寄递服务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邮政管理机构备案。第四十条【信息安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出售、泄露或者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快递服务信息以及用户个人信息。第四十一条【协调配合】邮政管理部门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建立健全寄递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共同维护寄递安全。第四十二条【诚信建设】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托信息系统,实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信息化,规范信用信息采集与共享,推动守信激励机制建设,并依法实施失信惩戒。第四十三条【社会监督】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社会监督机制,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进行监督。第四十四条【服务质量测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服务质量测评体系,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测评结果。第四十五条【监督检查】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可以组织实施约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立法处
编辑:李斌、任芳影
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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