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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重申:高温津贴要按规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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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省人社厅重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安徽省规定,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但这是最低标准。用人单位应建立高温津贴制度,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和具体标准。
另外,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时必须遵守的规定有: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除了应该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之外,还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例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此外,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防治高温作业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违反防暑降温规定,有权向当地人社、卫健、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举报投诉。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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