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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追究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行为责任的通告
为坚决阻止疫情扩散、传播,确保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的43、44、45、47号等通告要求,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以下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的责任:
一、所有在肥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统一组织的区域核酸检测(目前实行每天一检,如有调整依据最新通告为准)的。
二、瞒报、谎报、伪造行程,隐瞒新冠病情,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接触史的;不配合流调人员开展流调的。
三、进入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劳务市场、建材市场、购物场所、宾馆酒店和小旅馆、小餐饮、出租房、网约房、洗浴场所、民宿等公共场所,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经提醒提示拒不出示“两码”、出具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四、上述场所责任人不严格查验“两码”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五、管控区域内人员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六、编造虚假信息,或在其他公众场合传播、散布谣言的。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人员,将视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请广大市民群众从保护自身和公众利益出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主动做好配合落实工作。
特此通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公安局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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