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法治实践!合肥正式印发~
创新法治实践!近日,合肥市出台《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监督“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情况办法》~
这既是合肥市普法工作的又一创新举措,又是合肥市法治进程的一次生动实践。
从“独唱”变“合唱”,责任清单让普法铿锵有力~
合肥市近年来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任务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合肥市本级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及年度重点普法目录,全市53个市直部门同步制定本部门普法责任清单,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扎实履行普法责任。每一个国家机关都是普法责任落实主体,使普法工作由主管部门的“独唱”,变成各部门的“合唱”,从而推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大普法”格局。
从静态到动态,以案释法让普法跃然纸上~
从抽象到具象,人大监督让普法有迹可循~
新出台的人大监督办法要求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每届至少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普法责任制实施情况,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书面听取和审议情况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开展监督。同时,办法要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专项调研等监督工作中,将实施普法责任制情况写进监督报告,并将监督结果纳入本市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多层次多环节的人大监督拔高了检验标准,织密了监督体系,更加凸显“谁执法谁普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必将护航合肥法治社会建设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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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1日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进一步推动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以下简称普法责任制)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其任命的市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部门)普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普法责任制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切实保障监督质效。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书面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工作部门普法责任制实施情况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开展监督。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每届至少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普法责任制实施情况。
第五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普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主要内容是:
(一)将普法工作纳入本部门总体工作布局,及时制定本部门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任务和工作要求情况。
(二)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加强本部门法治文化建设、设立法治文化宣传阵地情况。
(三)在行政执法、办信接访过程中,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实时普法、精准普法,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有机结合,建立以案释法长效机制,积极参加“江淮普法合肥行”活动,充分利用“宪法宣传周”、颁布实施纪念日等时间节点,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四)建立普法志愿者队伍,依托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网站等媒体平台开展经常性的普法活动,努力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法治宣传教育网络情况。
(五)其他普法责任制实施情况。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会同市依法治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拟定年度报告部门名单,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通知相关部门实施。
第七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对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形成普法责任制实施情况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普法责任制实施情况报告与每年度的法治政府建设报告同步审议,并对普法责任制实施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由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汇总,经主任会议研究后,交市依法治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普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监督结果纳入本市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同时作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表彰表扬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专项调研等监督工作中,应当将相关政府部门实施普法责任制情况,纳入执法检查报告和调研报告之中,作为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普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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