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配发表情包被告侵犯名誉权?网友:想不到是这个
据报道,江苏的张某和李某同为微信群群友,群内约130人。某日,李某在群聊时提到张某,称“这个人从骨子里就坏”等,且每句话后都配上了相应表情符号,如咧嘴笑、捂嘴笑等。
次日,张某以李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在微信群内及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戏谑性语言
法院审理查明
张某和李某没有任何利益冲突和经济往来
结合李某戏谑性语言配发的
表情符号以及群聊内容判断
并不能认定为对张某名誉权的侵犯
最终
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以后不敢随便‘捂嘴笑’了”
对此,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晓霞律师分析表示:
小刘解释是同事先给她发了一个“死亡微笑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教培机构解除与小刘的劳动关系,同意给予小刘2万元的补助。
表情符号已作为证据出现在判决书中。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这就包括聊天记录中的表情符号。
今年3月,周口法院公布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某救援公司先后7次出车救援某汽车公司,汽车公司林某向救援公司黄某发微信称“支付救援公司3.7万元救援费后双方彻底清账,此前所有协定全部作废,无异议请回复同意”,并当即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黄某3.7万元并被黄某接收。
黄某回复“保佑
后救援公司以汽车公司拖欠3.7万元救援费未结清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账目是否已经结清,从双方微信聊天回复及日常交流习惯和聊天语境综合分析判断,黄某对“救援费全部结清”表示认可。法院判决驳回救援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张晓霞提醒,使用表情符号时,一方面,要留意表情符号是否含有他人肖像和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内容,同时,切勿将表情符号用于侮辱、诽谤和造谣、传谣,增强责任意识,尊重他人。
另一方面,在法律场景下,谨慎使用表情符号,尽量用明确的语言完成表述,避免使用存在歧义的表情符号,无法避免的,应保留完整痕迹,以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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