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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说一点 | “买短乘长”,律师这么说~

法治合肥 2024-04-12

近日,一网友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视频称,自己购买了2月18日K225次列车的车票,打算从湖南长沙前往广东广州,但因挤不上该火车,最终无法乘坐。

长沙站的列车站台上,一位身穿制服的工作人员告诉被滞留在车站的多位乘客,由于沿途旅客“买短补长”导致正常购票乘客无法乘车。该列车工作人员表示,正在为旅客们想办法,“当天早上新增开了一趟临客(临时旅客列车),可以把大家送到目的地。”

因“买短乘长”而引发的纠纷并非偶然,遇春节等节假日时有发生,这次事件再次引发了网友的热议。“买短乘长”的做法是否可取?铁路部门是否有明确规定?正常买票的乘客无法乘车,是否可以向铁路部门请求赔偿?

有请合肥市律师协会交通事故与医疗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石佳佳来为“粉司”们多说一点~

Q“买短乘长”的做法是否可取?铁路部门是否有明确规定?

律师:因旅客“买短补长”导致其他正常购票的乘客无法乘车的现象不但会让不遵守规则者获益,而且会使正常买票乘客权利受损。对于这种不符合社会大众利益的行为,铁路部门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对于“买短补长”的旅客,可以加收相应补票款。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补收票款,可以加收50%已乘区间应补票款:

(一)无票乘车未主动补票的;(二)在车票到站不下车,且继续乘车的;(三)持低等级席位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席位的;(四)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优待车票乘车的。需要收取手续费的,按照有关铁路旅客运输杂费的规定办理。”对于未经铁路部门允许,擅自“买短乘长”的旅客,其行为将构成对运输合同的违约,也将面临加收票款的处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Q正常买票的乘客无法乘车,是否可以向铁路部门请求赔偿?

律师:正常买票却无法乘车的旅客,他们的购票行为已经使其与铁路运输部门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非违约的另一方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主张违约金,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主张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结合案例实际情况,正常买票的旅客此时要求铁路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已不可能实现,但他们可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解除合同,要求铁路部门退还购票款和赔偿损失。

然而,基于铁路与旅客的运输合同的履行发生在节假日的特殊情况,旅客因无法乘车造成的损失难以估算,实际维权也十分耗时耗力。在此,还是希望铁路有关部门能在第一时间对正常购票但无法乘车的旅客给予补救措施,如提供候车休息室、应急食物等,安抚情绪,及时安排换乘其他列车去往目的地,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此外,允许乘客上车补票或者买短乘长后补票的现象并非今年春节所特有,在日常乘车中也经常发生。这是铁路部门在我国现阶段情况下,为了最大限度满足乘客出行需求而默许的一种举措。此举的出发点是为了在平时运力不紧张的情况下方便大家出行,确实发挥了便民作用。但在春运这样特殊的时期,就容易造成列车超员,影响了其他正常购票旅客的出行计划。在此,我们也期许铁路部门不断完善、改进出行规则,让便民举措更加便民。

来源:综合法治日报、法治网、合肥市律师协会编辑:李斌、任芳影审核:黄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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